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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章节标题(1)
第2节:检察长黄火青(1)
第3节:检察长黄火青(2)
第4节:检察长黄火青(3)
第5节:检察长黄火青(4)
第6节:黄克诚在中纪委(1)
第7节:黄克诚在中纪委(2)
第8节:黄克诚在中纪委(3)
第9节:黄克诚在中纪委(4)
第10节:吕正操三探张学良(1)
第11节:吕正操三探张学良(2)
第12节:吕正操三探张学良(3)
第13节:吕正操三探张学良(4)
第14节:改革先锋任仲夷(1)
第15节:改革先锋任仲夷(2)
第16节:改革先锋任仲夷(3)
第17节:真理标准讨论中的谭震林(1)
第18节:真理标准讨论中的谭震林(2)
第19节:真理标准讨论中的谭震林(3)
第20节:左权之死与“托派”嫌疑(1)
第21节:左权之死与“托派”嫌疑(2)
第22节:中山舰事件真相(1)
第23节:中山舰事件真相(2)
第24节:中山舰事件真相(3)
第25节:苏区反腐故事(1)
第26节:苏区反腐故事(2)
第27节:苏区反腐故事(3)
第28节:苏区反腐故事(4)
第29节:苏区反腐故事(5)
第30节:苏区反腐故事(6)
第31节:苏区反腐故事(7)
第32节:外交官王正廷与奥运会(1)
第33节:外交官王正廷与奥运会(2)
第34节:外交官王正廷与奥运会(3)
第35节: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海军(1)
第36节: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海军(2)
第37节: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海军(3)
第38节:抗日战争中的中国空军(1)
第39节:抗日战争中的中国空军(2)
第40节:抗日战争中的中国空军(3)
第41节:1943年献九鼎闹剧(1)
第42节:1943年献九鼎闹剧(2)
第43节:1945年收复台湾始末(1)
第44节:1945年收复台湾始末(2)
第45节:1945年收复台湾始末(3)
第46节:1945年收复台湾始末(4)
第47节:审判上海日军战犯(1)
第48节:审判上海日军战犯(2)
第49节:审判上海日军战犯(3)
第50节:1945年香港回归梦(1)
第51节:1945年香港回归梦(2)
第52节:1945年香港回归梦(3)
第53节:葫芦岛日侨大遣返(1)
第54节:葫芦岛日侨大遣返(2)
第55节:“太原五百完人”的神话(1)
第56节:“太原五百完人”的神话(2)
第57节:“太原五百完人”的神话(3)
第58节:“太原五百完人”的神话(4)
第59节:叶以群之死(1)
第60节:叶以群之死(2)
第61节:叶以群之死(3)
第62节:叶以群之死(4)
第63节:赵树理之死(1)
第64节:赵树理之死(2)
第65节:赵树理之死(3)
第66节:1978年西欧五国行(1)
第67节:1978年西欧五国行(2)
第68节:1978年西欧五国行(3)
第69节: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台前幕后(1)
第70节: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台前幕后(2)
第71节: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台前幕后(3)
第72节:人民检察二十六年风雨路(1)
第73节:人民检察二十六年风雨路(2)
第74节:人民检察二十六年风雨路(3)
第75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1)
第76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2)
第77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3)
第78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4)
第79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5)
第80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6)
第81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7)
第1节:章节标题(1)
2008年8月00我们的纪念(代总序)00往事钩沉wangshi gouchen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说来也是巧遇,《检察风云》杂志恰逢公开出版第300期。实际上“300”只是一个统计的符号,它并不能说明什么,但300期记载的内容,反映的正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社会、法治发展和进步的历程。我们不妨作些历史的回顾并与现状作一些比较。
如今的民众,对于法律知识知道得往往很多。他们对于家庭、社区以及各种社会关系中的冲突、矛盾包括由此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只要是关心的,都会从法律层面说得头头是道。这种法治观念的变化,是改革开放给社会带来的最有益的成果。试想一下,我们今天在茶余饭后可以议论的东西,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头30年,是不可想象的。有的可能只是在私下议论,有的是关了门也不敢讲的。随着社会进步、思想解放,舆论环境得到了改善,对言论自由的认识标准也有了新的变化,或至少不再有那种回避与忌讳,甚至对政府某些工作的批评,全社会也表现了一种欢迎的态度。这在60年比较靠前的日子里,或者准确地说,在某些阶段是会导致灾祸临头的。
如今的出版内容,对待司法题材的报道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用阶级划分的年代,刑事犯罪分子都是我们的阶级敌人,大众对于被判刑的人,只有一个态度,就是划清界限。对于为他人作嫁衣裳的编辑而言,犯罪就是黑暗的,报道案件就是暴露阴暗面,无任何积极价值可言。遇案件文稿如见蛇蝎,避之惟恐不及。融入法治观念的新闻意识如今发生转变,人们特别是媒体认识到,媒体不应该去热衷于案件的炒作。出版物刊登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客观报道,目的是贴近群众的阅读需求,发挥媒体的信息传播和引导功能,通过读者的具体了解和参与,宣传司法职能,维护公平正义,起到威慑犯罪和对社会一般预防的效果。而仅是这些,对于前辈编辑,也是不能够去做的。
如今科技的发展,使我们曾经在课堂上听老师讲的科学幻想的故事,成为验案时的工具;医学研究的贡献,也帮助人们认识到,犯罪之人也有精神不健全的倾向,有性格的障碍;重温历史,掸去时间的蒙尘,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我们的前人在曲折道路上留下的更真实的印迹;人权意识得到增强,至少对犯罪之人的权利的维护,对他们人格的尊重,对他们生活的关怀,全社会是用心去体验,并在实践中充满情感。
如今的法治进步,对我们的祖辈来说,是连做梦都不敢想的。中国是具有长期农耕文明的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的行为规范是依靠农耕社会的宗法规范、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规范来调整的。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用法制来规范,法制规范要远远高于农耕社会的宗法、道德和社会习俗,一些过去可以通过政策、道德和社会习俗规范来调整的行为,现在往往是行不通的。然而正是由于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从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出发,通过一系列的规范来调整各种行为,所以说,人民大众追求法治社会的理想,并不是现在才刚开始的。60年一甲子,这种追求起始于无数的甲子以来,我们的祖先对美好生活和世间和谐永恒的企望。这也充分显示了长期以来,中国的劳动人民具有追求法治文化的自觉和传统,也正是由于这种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如今的人民大众比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具有时代赋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充满热情地融入法治建设的前进步伐。当今社会的每一个中国人,都会鲜明地感受到“法治”这位时代巨人已经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她让我们敬畏与尊重,她让我们充满期待地与之亲近,她必将用有力的臂膀热情地拥抱并伴随着我们,共同去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
我们要走向一个新的目的地,我们应该记住我们是怎样走过来的。《检察风云》杂志长期以来坚持弘扬廉政文化、传播法治文明的办刊宗旨。特别是在杂志社主管机关党组和历任社长石祝三、漆世贵、俞云波的直接领导下,通过全体人员的热情工作,使其出版内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赢得了广大读者的好评。
以上对社会发展与变化的点滴回顾,在杂志的二十几个栏目中,都有很精彩的报道内容。为此,我们借《检察风云》公开出版300期之际,汇集出版《检察风云》集萃第二辑,共有《大案追踪》、《权益纷争》、《科技鉴案》、《往事钩沉》、《风云杂谈》五册,并以此来纪念我们国家最重要的节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作者系《检察风云》杂志社总编辑 )
第2节:检察长黄火青(1)
第一篇往事回眸
检察长黄火青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30周年。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恢复了在“文革”中被撤销的人民检察院,黄火青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第一任检察长。作为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国政法战线杰出的领导人,黄火青为中国检察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中国检察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
恢复与建立高检机构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从反面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更加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1977年10月,在征集修改宪法的意见中,全国各地、各部门纷纷提出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建议。1978年3月,叶剑英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部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大会通过了叶剑英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并宣布恢复人民检察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77岁的黄火青当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高检)检察长,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第一任检察长。同年3月,中共中央政法小组成立,黄火青被任命为副组长。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鉴,正式恢复办公。
第3节:检察长黄火青(2)
黄火青,原名贤佑,字民孚,1901年出生于湖北枣阳县一个没落地主家庭。1924年考入襄樊省立第二师范,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1年秋进入中央苏区,到宁都暴动部队编成的红十四军任政委。翌年,他奉调红军学校,后任第一分校政委。1945年他前往东北,任冀热辽分局副书记兼热河省委书记、军区政委,主管土改和支前。
新中国成立后,黄火青在天津先后担任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兼市长9年。在党的八大上,黄火青当选中央委员,后任辽宁省委第一书记长达8年。1966年“文革”开始后,他受到冲击。翌年春,经周恩来紧急安排,黄火青被接到北京居住,1969年回辽宁受“监护”。
“文革”结束之初,百废待兴,重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检察院困难重重。在没有干部和工作人员,甚至连办公地点都没有的情况下,黄火青白手起家,开始了重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他建议中央组织部调来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苏、原东北局候补书记喻屏等几位同志参加筹建工作。在干部调配上,他尽可能将原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在“文革”期间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斗争表现好的同志调回工作。没有办公室,黄火青就因陋就简,先在中央办公厅招待所办公。
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筹备,在中央组织部的大力支持下,到1978年5月,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任命了副检察长。恢复重建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办公厅、信访厅、刑事检察厅、经济检察厅、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研究室、人事厅等内设机构。到1978年7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构初步建立起来了。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上重新建立起来。1982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厅、室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设立了一厅(负责原刑事检察厅业务)、二厅(负责原法纪检察厅和经济检察厅业务)、三厅(负责原监所检察厅业务)、信访厅、研究室、人事厅、办公厅等。197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所属各级军事检察院也随之恢复建立。1980年4月,成立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筹备组。1982年5月,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所辖分院建立并开始办公。
提出检察工作要符合国情
重新建立我国的检察工作制度,不仅仅是机构的简单恢复,更重要的是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检察工作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中有些是照搬苏联检察院组织法的内容,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和“一般监督”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并不适合我国国情。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虽然对检察机关上下级的关系作了新的规定,但也未能彻底摆脱苏联经验的影响,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检察院组织法迫在眉睫。
黄火青和检察院的同志们,开始了新的检察院组织法的起草工作。他亲自参加讨论,指导起草工作,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黄火青提出,我国的实际情况同苏联当年的情况不一样,列宁当时主张的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和一般监督的原则,已不能作为我们今天检察机关的指导思想。我国的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行群众路线。在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上,既不是一般监督,也不是面面俱到,应限于违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应限于法院是否依法办案,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问题上。这些原则,都体现在检察院起草的组织法修改草案中。
1978年12月16日至27日,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恢复重建后的首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黄火青在会上作了《加强人民检察工作,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斗争》的报告,并传达了正在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耀邦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政法工作,特别是检察院的工作,要很好地总结历史经验,分析一下自己部门的路线是非,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权利,同违法乱纪作斗争。会议提出了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实现大治,促进四化。
第4节:检察长黄火青(3)
果断建议解散“学习班”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之初,正值十年“文革”刚刚结束。全国各地都有大量的冤假错案,而各地方的检察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来自全国的大批申诉信件,纷纷集中到最高人民检察院。1978年3月到8月,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积压的人民群众来信就达28万件。
黄火青对人民来信非常重视。他对林彪、江青一伙破坏法制、践踏人民民主权利的罪行深恶痛绝,对人民群众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8月,黄火青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从各省市的检察部门借调来的二十多名干部一道,全力以赴处理人民来信。
与此同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带队,分成三个调查组到各省,就人民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于人民来信中反映的问题,重大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多数批转有关部门处理。经一个多月的努力,积压的信件基本处理完毕。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向中央写了专题报告,提出了需要认真解决好信访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这项工作,推动了全国平反冤假错案的开展。
通过人民群众来信和各地检察院的简报,黄火青感到各地所办的各种名目的“学习班”,实际上为变相拘人乃至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场所。他果断提出:这样的“学习班”必须立即解散,今后再办者要追究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以黄火青的名义将这个问题报告中央。1979年2月2日,黄火青将有关材料报送陈云并报党中央,建议明文规定,凡以办“学习班”或类似方法变相拘人、捕人、刑讯逼供的,都是违法行为。此类“学习班”,已办的必须立即一律撤销,今后严禁再办。有违反规定者,应给予适当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陈云阅后,认为问题重要,转请胡耀邦处理。胡耀邦批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给所属系统参照执行。此后,“学习班”及类似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根本的制止。
把江青驳得哑口无言
黄火青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当时简称“两案”)的诉讼工作。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篡国的罪行,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历史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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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章节标题(1)
第2节:检察长黄火青(1)
第3节:检察长黄火青(2)
第4节:检察长黄火青(3)
第5节:检察长黄火青(4)
第6节:黄克诚在中纪委(1)
第7节:黄克诚在中纪委(2)
第8节:黄克诚在中纪委(3)
第9节:黄克诚在中纪委(4)
第10节:吕正操三探张学良(1)
第11节:吕正操三探张学良(2)
第12节:吕正操三探张学良(3)
第13节:吕正操三探张学良(4)
第14节:改革先锋任仲夷(1)
第15节:改革先锋任仲夷(2)
第16节:改革先锋任仲夷(3)
第17节:真理标准讨论中的谭震林(1)
第18节:真理标准讨论中的谭震林(2)
第19节:真理标准讨论中的谭震林(3)
第20节:左权之死与“托派”嫌疑(1)
第21节:左权之死与“托派”嫌疑(2)
第22节:中山舰事件真相(1)
第23节:中山舰事件真相(2)
第24节:中山舰事件真相(3)
第25节:苏区反腐故事(1)
第26节:苏区反腐故事(2)
第27节:苏区反腐故事(3)
第28节:苏区反腐故事(4)
第29节:苏区反腐故事(5)
第30节:苏区反腐故事(6)
第31节:苏区反腐故事(7)
第32节:外交官王正廷与奥运会(1)
第33节:外交官王正廷与奥运会(2)
第34节:外交官王正廷与奥运会(3)
第35节: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海军(1)
第36节: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海军(2)
第37节: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海军(3)
第38节:抗日战争中的中国空军(1)
第39节:抗日战争中的中国空军(2)
第40节:抗日战争中的中国空军(3)
第41节:1943年献九鼎闹剧(1)
第42节:1943年献九鼎闹剧(2)
第43节:1945年收复台湾始末(1)
第44节:1945年收复台湾始末(2)
第45节:1945年收复台湾始末(3)
第46节:1945年收复台湾始末(4)
第47节:审判上海日军战犯(1)
第48节:审判上海日军战犯(2)
第49节:审判上海日军战犯(3)
第50节:1945年香港回归梦(1)
第51节:1945年香港回归梦(2)
第52节:1945年香港回归梦(3)
第53节:葫芦岛日侨大遣返(1)
第54节:葫芦岛日侨大遣返(2)
第55节:“太原五百完人”的神话(1)
第56节:“太原五百完人”的神话(2)
第57节:“太原五百完人”的神话(3)
第58节:“太原五百完人”的神话(4)
第59节:叶以群之死(1)
第60节:叶以群之死(2)
第61节:叶以群之死(3)
第62节:叶以群之死(4)
第63节:赵树理之死(1)
第64节:赵树理之死(2)
第65节:赵树理之死(3)
第66节:1978年西欧五国行(1)
第67节:1978年西欧五国行(2)
第68节:1978年西欧五国行(3)
第69节: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台前幕后(1)
第70节: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台前幕后(2)
第71节: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台前幕后(3)
第72节:人民检察二十六年风雨路(1)
第73节:人民检察二十六年风雨路(2)
第74节:人民检察二十六年风雨路(3)
第75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1)
第76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2)
第77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3)
第78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4)
第79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5)
第80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6)
第81节:1983年党中央决策“严打”始末(7)
第1节:章节标题(1)
2008年8月00我们的纪念(代总序)00往事钩沉wangshi gouchen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说来也是巧遇,《检察风云》杂志恰逢公开出版第300期。实际上“300”只是一个统计的符号,它并不能说明什么,但300期记载的内容,反映的正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社会、法治发展和进步的历程。我们不妨作些历史的回顾并与现状作一些比较。
如今的民众,对于法律知识知道得往往很多。他们对于家庭、社区以及各种社会关系中的冲突、矛盾包括由此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只要是关心的,都会从法律层面说得头头是道。这种法治观念的变化,是改革开放给社会带来的最有益的成果。试想一下,我们今天在茶余饭后可以议论的东西,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头30年,是不可想象的。有的可能只是在私下议论,有的是关了门也不敢讲的。随着社会进步、思想解放,舆论环境得到了改善,对言论自由的认识标准也有了新的变化,或至少不再有那种回避与忌讳,甚至对政府某些工作的批评,全社会也表现了一种欢迎的态度。这在60年比较靠前的日子里,或者准确地说,在某些阶段是会导致灾祸临头的。
如今的出版内容,对待司法题材的报道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用阶级划分的年代,刑事犯罪分子都是我们的阶级敌人,大众对于被判刑的人,只有一个态度,就是划清界限。对于为他人作嫁衣裳的编辑而言,犯罪就是黑暗的,报道案件就是暴露阴暗面,无任何积极价值可言。遇案件文稿如见蛇蝎,避之惟恐不及。融入法治观念的新闻意识如今发生转变,人们特别是媒体认识到,媒体不应该去热衷于案件的炒作。出版物刊登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客观报道,目的是贴近群众的阅读需求,发挥媒体的信息传播和引导功能,通过读者的具体了解和参与,宣传司法职能,维护公平正义,起到威慑犯罪和对社会一般预防的效果。而仅是这些,对于前辈编辑,也是不能够去做的。
如今科技的发展,使我们曾经在课堂上听老师讲的科学幻想的故事,成为验案时的工具;医学研究的贡献,也帮助人们认识到,犯罪之人也有精神不健全的倾向,有性格的障碍;重温历史,掸去时间的蒙尘,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我们的前人在曲折道路上留下的更真实的印迹;人权意识得到增强,至少对犯罪之人的权利的维护,对他们人格的尊重,对他们生活的关怀,全社会是用心去体验,并在实践中充满情感。
如今的法治进步,对我们的祖辈来说,是连做梦都不敢想的。中国是具有长期农耕文明的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的行为规范是依靠农耕社会的宗法规范、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规范来调整的。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用法制来规范,法制规范要远远高于农耕社会的宗法、道德和社会习俗,一些过去可以通过政策、道德和社会习俗规范来调整的行为,现在往往是行不通的。然而正是由于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从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出发,通过一系列的规范来调整各种行为,所以说,人民大众追求法治社会的理想,并不是现在才刚开始的。60年一甲子,这种追求起始于无数的甲子以来,我们的祖先对美好生活和世间和谐永恒的企望。这也充分显示了长期以来,中国的劳动人民具有追求法治文化的自觉和传统,也正是由于这种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如今的人民大众比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具有时代赋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充满热情地融入法治建设的前进步伐。当今社会的每一个中国人,都会鲜明地感受到“法治”这位时代巨人已经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她让我们敬畏与尊重,她让我们充满期待地与之亲近,她必将用有力的臂膀热情地拥抱并伴随着我们,共同去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
我们要走向一个新的目的地,我们应该记住我们是怎样走过来的。《检察风云》杂志长期以来坚持弘扬廉政文化、传播法治文明的办刊宗旨。特别是在杂志社主管机关党组和历任社长石祝三、漆世贵、俞云波的直接领导下,通过全体人员的热情工作,使其出版内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赢得了广大读者的好评。
以上对社会发展与变化的点滴回顾,在杂志的二十几个栏目中,都有很精彩的报道内容。为此,我们借《检察风云》公开出版300期之际,汇集出版《检察风云》集萃第二辑,共有《大案追踪》、《权益纷争》、《科技鉴案》、《往事钩沉》、《风云杂谈》五册,并以此来纪念我们国家最重要的节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作者系《检察风云》杂志社总编辑 )
第2节:检察长黄火青(1)
第一篇往事回眸
检察长黄火青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30周年。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恢复了在“文革”中被撤销的人民检察院,黄火青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第一任检察长。作为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国政法战线杰出的领导人,黄火青为中国检察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中国检察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
恢复与建立高检机构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从反面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更加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1977年10月,在征集修改宪法的意见中,全国各地、各部门纷纷提出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建议。1978年3月,叶剑英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部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大会通过了叶剑英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并宣布恢复人民检察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77岁的黄火青当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高检)检察长,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第一任检察长。同年3月,中共中央政法小组成立,黄火青被任命为副组长。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鉴,正式恢复办公。
第3节:检察长黄火青(2)
黄火青,原名贤佑,字民孚,1901年出生于湖北枣阳县一个没落地主家庭。1924年考入襄樊省立第二师范,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1年秋进入中央苏区,到宁都暴动部队编成的红十四军任政委。翌年,他奉调红军学校,后任第一分校政委。1945年他前往东北,任冀热辽分局副书记兼热河省委书记、军区政委,主管土改和支前。
新中国成立后,黄火青在天津先后担任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兼市长9年。在党的八大上,黄火青当选中央委员,后任辽宁省委第一书记长达8年。1966年“文革”开始后,他受到冲击。翌年春,经周恩来紧急安排,黄火青被接到北京居住,1969年回辽宁受“监护”。
“文革”结束之初,百废待兴,重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检察院困难重重。在没有干部和工作人员,甚至连办公地点都没有的情况下,黄火青白手起家,开始了重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他建议中央组织部调来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苏、原东北局候补书记喻屏等几位同志参加筹建工作。在干部调配上,他尽可能将原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在“文革”期间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斗争表现好的同志调回工作。没有办公室,黄火青就因陋就简,先在中央办公厅招待所办公。
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筹备,在中央组织部的大力支持下,到1978年5月,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任命了副检察长。恢复重建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办公厅、信访厅、刑事检察厅、经济检察厅、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研究室、人事厅等内设机构。到1978年7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构初步建立起来了。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上重新建立起来。1982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厅、室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设立了一厅(负责原刑事检察厅业务)、二厅(负责原法纪检察厅和经济检察厅业务)、三厅(负责原监所检察厅业务)、信访厅、研究室、人事厅、办公厅等。197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所属各级军事检察院也随之恢复建立。1980年4月,成立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筹备组。1982年5月,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所辖分院建立并开始办公。
提出检察工作要符合国情
重新建立我国的检察工作制度,不仅仅是机构的简单恢复,更重要的是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检察工作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中有些是照搬苏联检察院组织法的内容,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和“一般监督”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并不适合我国国情。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虽然对检察机关上下级的关系作了新的规定,但也未能彻底摆脱苏联经验的影响,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检察院组织法迫在眉睫。
黄火青和检察院的同志们,开始了新的检察院组织法的起草工作。他亲自参加讨论,指导起草工作,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黄火青提出,我国的实际情况同苏联当年的情况不一样,列宁当时主张的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和一般监督的原则,已不能作为我们今天检察机关的指导思想。我国的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行群众路线。在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上,既不是一般监督,也不是面面俱到,应限于违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应限于法院是否依法办案,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问题上。这些原则,都体现在检察院起草的组织法修改草案中。
1978年12月16日至27日,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恢复重建后的首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黄火青在会上作了《加强人民检察工作,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斗争》的报告,并传达了正在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耀邦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政法工作,特别是检察院的工作,要很好地总结历史经验,分析一下自己部门的路线是非,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权利,同违法乱纪作斗争。会议提出了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实现大治,促进四化。
第4节:检察长黄火青(3)
果断建议解散“学习班”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之初,正值十年“文革”刚刚结束。全国各地都有大量的冤假错案,而各地方的检察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来自全国的大批申诉信件,纷纷集中到最高人民检察院。1978年3月到8月,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积压的人民群众来信就达28万件。
黄火青对人民来信非常重视。他对林彪、江青一伙破坏法制、践踏人民民主权利的罪行深恶痛绝,对人民群众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8月,黄火青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从各省市的检察部门借调来的二十多名干部一道,全力以赴处理人民来信。
与此同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带队,分成三个调查组到各省,就人民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于人民来信中反映的问题,重大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多数批转有关部门处理。经一个多月的努力,积压的信件基本处理完毕。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向中央写了专题报告,提出了需要认真解决好信访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这项工作,推动了全国平反冤假错案的开展。
通过人民群众来信和各地检察院的简报,黄火青感到各地所办的各种名目的“学习班”,实际上为变相拘人乃至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场所。他果断提出:这样的“学习班”必须立即解散,今后再办者要追究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以黄火青的名义将这个问题报告中央。1979年2月2日,黄火青将有关材料报送陈云并报党中央,建议明文规定,凡以办“学习班”或类似方法变相拘人、捕人、刑讯逼供的,都是违法行为。此类“学习班”,已办的必须立即一律撤销,今后严禁再办。有违反规定者,应给予适当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陈云阅后,认为问题重要,转请胡耀邦处理。胡耀邦批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给所属系统参照执行。此后,“学习班”及类似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根本的制止。
把江青驳得哑口无言
黄火青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当时简称“两案”)的诉讼工作。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篡国的罪行,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历史大事件

往事钩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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