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描述
目录
Content
序一(1)
序一(2)
序二
前言
引子(1)
引子(3)
一、历史的警示(1)
一、历史的警示(2)
一、历史的警示(3)
一、历史的警示(4)
一、历史的警示(5)
一、历史的警示(6)
二、当代的启迪(1)
二、当代的启迪(2)
二、当代的启迪(3)
二、当代的启迪(4)
二、当代的启迪(5)
二、当代的启迪(6)
二、当代的启迪(7)
三、改革的契机(1)
三、改革的契机(2)
三、改革的契机(3)
序一(1)
建立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是我就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后的一项新的检察业务。
在高检院工作5年中,我们领导班子自始至终集中精力抓惩
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思想一致,成效较为显著。为什么我们要这么做?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是各种腐败现象中最突出的腐败行为之一。尽管这种丑恶现象,古今中外,各个国家、各种社会制度概莫能外,而且严重程度比我们想象的要惊人得多。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政权,应当把反贪倡廉工作做得更好。依据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理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任。实践证明,我们这样做,不但完全正确,而且效果很好。
1988年5月,我刚到高检院工作。当时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小型会议,专门讨论如何反对腐败、反对贪污受贿、加强廉政建设的问题。我参加了这次会议。同年10月,在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主持下,又在中南海勤政殿专门听取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为政清廉”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在这两次会上,中央领导同志都谈到了对当时贪污贿赂犯罪现状的看法,谈到了当时反贪污贿赂存在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对策等。透过这些议论,使我感觉到中央决策机关一些领导同志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还不十分了解,认为检察机关与监察部门分成多个部门,一个掌管犯罪侦查,一个掌管行政处理,领导同志认为值得研究,并认为我们国家迄今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因此,提出可以设想成立一个兼容处理党纪、政纪和法纪在内的某个机构,如类似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反贪污局等,去从事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工作。
我对检察机关的历史情况不十分熟悉。在这种形势下,我和党组同志认真地回顾和学习、研究了自1982年以来,检察机关围绕各个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学习、研究之后,我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认为下面三点应该肯定:一是就这几年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结果看,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这个角度说,应该理直气壮地讲,在整体上我们的党政机关是廉洁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绝大多数是好的,贪污受贿分子只是极少数。同时,从检察工作这个侧面也应该看到,贪污贿赂问题的确又是严重的,而且发生在党政机关的极少数贪污、受贿分子所造成的影响极坏。所以,根据党中央的决策,这场斗争要长期地坚持下去,丝毫也不能动摇。二是依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罪案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按照现行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80年1月施行的《刑法》第155条贪污罪、第185条受贿罪,以及同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检察机关重建的10年中,检察系统就此做了大量的工作。1982年党中央作出了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重要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即发布了相应的决定,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了补充、修改。1986年4月,高检院提出“检察机关要在绝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来抓”。从1982年算起的7年中,检察系统共立案侦查处理了贪污案件124000多件、受贿案件3万多件(占各种经济犯罪案件的60%),其中万元以上的贪污大案21000多件、受贿大案3400多件。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共挽回经济损失约19亿元。整个检察系统都建立了经济检察部门。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有25000多人,积累了一定的反贪经验。这是一支有力量的专门反贪污贿赂的机构和队伍。三是从当时的角度看,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从工作部署到工作体制都的确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突出反贪污贿赂这个重点,把它摆到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上,自上而下集中力量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经济犯罪涵盖面太广,惩治经济犯罪是多个部门的工作。至于还没有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问题,还要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去查处。整个反贪污贿赂斗争,检察院自然包办不了。所以提突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于法有据,重点明确,也有利于使检察机关避开涉及“官倒”这样一些法律概念含混、界限不清的案件。至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条件、专业化程度的确比较差,技术装备过于缺乏和陈旧,使用各种合法的侦查手段不熟练。这需要努力争取在短期内有所改变,以适应党和国家的要求。
这样,我们经过研究,于1988年10月19日向党中央报送了题为《关于检察机关把反贪污受贿列为打击经济犯罪重的报告》,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整个提法做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说明,并附上了有关问题的法律条款。这个报告得到党中央主要领导人的同意。
1988年11月1日,在我到高检院工作后的第一次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我根据经中央批准的原则在会上做了讲话。在讲话中和在提交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工作计划要点》中正式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反贪污、受贿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与会同志一致赞成这样的工作部署。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样做是正确的,成效是显著的,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从而开创了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确立反贪污贿赂犯罪为检察工作的重点,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手段和措施去保证它的落实。早在1988年5月,我上任后的第三天,就表示要肯定和推广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的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的经验。但我感到,仅靠举报中心本身远不能完成重点工作这一任务。于是,开始考虑与突出反贪污贿赂犯罪这个重点工作相适应,检察机关的机构也应鲜明地突出反贪污贿赂专门机关这一特色,使人们了解依法对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应尽的神圣责任,而检察机关也能够胜任这一职责。
1989年5月,我率领中国检察代表团访问了新加坡、泰国。当时,国内新闻媒体已有不少介绍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反贪污贿赂的情况和做法。出访前,我们就决定要重点考察了解新加坡和泰国这方面的内容。在出访期间,我与当时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肖扬同志(代表团副团长)商议了在广东先设立一个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问题。关于整个决策过程,肖扬同志在书中已有很详细的记述。
序一(2)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是在1989年8月18日揭幕挂牌的,也就是两高《
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的第三天。它是在斗争迫切需要的现实条件下诞生的。广东省委、人大、政府支持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也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肯定和支持。我多次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反复明确、肯定和推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做法。时间已经过去5年了,看来这个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是有中国特色的,是符合我国反贪污贿赂实际情况的,所以,在各地发展很快。我认为,这是有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
我离开高检院的工作岗位已一年多了,回顾一下这段经历,我觉得我国的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至少有下面三个特色:
第一,这个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性质。把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设立在检察机关内,是我自始至终坚持的一个法律原则。大概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成立的前一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电传报来经省委讨论的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具体方案。该方案的其他各条都还不错,但关键的地方,也就是名称,拟暂定名为“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我们看完这个电传后,即电告肖扬同志,我们的态度是: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必须设在检察院内,如果这个机构不是设立在检察院内,那么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贪污、贿赂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就不相符,就违法。我们建议在“广东省”后面要加上“人民检察院”几个字。后来,肖扬同志报告广东省委后,省委同意高检院的意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也就毫无疑问只能是检察机关内部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机构。反贪局对贪污贿赂罪案的立案、侦查权,以及预防职能均派生于专门的法律监督权。我们不能像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那样,把反贪污机构搞成一个依附于行政长官的机构,附设在某一行政机构中,或者混淆立法和司法界限,设在议会之中。
第二,这个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传家宝。这个专门机构,既坚持专门机关的工作,又不搞孤立主义;既注意保密,又不信奉神秘主义。它的举报工作就是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它的调查、侦查、取证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它的预防工作也需要大量的群众参与。所以,依靠群众的支持,把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是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运作的优势。在新的形势下,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专门工作还必须不断地强化,同时必须继续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只有始终把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专门工作与人民群众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职能作用。
第三,这个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把举报(包括鉴别)、侦查、预防等有机地系统化起来,具有多种功能。这体现了它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相联系的特点。它把现代的法治思想与我国传统的德治、教化(也叫心治)思想结合起来,也就是把强有力的依法惩罚与其他有效的预防教育措施结合起来,这样就能实现最大限度地抑制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出现,是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广大检察干警长期反贪斗争实践的结晶。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建立已经5周年了,期间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我仍然希望广大检察工作者按照行之有效的“积极建设,稳步前进,边干边建,以干促建”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肖扬同志法律科班出身,从基层干起。他思想解放,爱动脑筋,不固守陈规,敢于探索,勇于开拓创新。他在主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与其他党组成员和广大检察干警一起进行了一系列大胆的实践,特别在反贪污贿赂方面,有好几件新鲜事出在广东。1990年12月,他调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副检察长。1993年3月,他从高检院调任司法部部长。不久前,他对我说,早在1990年下半年,他就在写一本书,书名叫《神圣的使命——共和国第一个反贪局诞生的前前后后》,现更名为《反贪报告——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的前前后后》。
意图总结一下反贪局成立的前因后果,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最近,广东的同志希望他花点时间,在反贪局成立5周年能够遂愿。并要我写个序言。我觉得这是一件大好事。而且,他正在开展千头万绪的司法行政工作,仍然挤出时间来完成这一艰巨的写作任务,难能可贵。我乐为之序。
刘复之
1994年7?1日
2009年7月27日修订
序二
自1989年8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至今已5年了。
这是1994年8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同志为本书作序。
当时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肖扬同志,在工作之余写就了《反贪报告——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的前前后后》(原名《神圣的使命——共和国第一个反贪局诞生的前前后后》)一书,较为全面地总结了反贪局成立的前因后果。我觉得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不仅为反贪局成立5周年献上了一份厚礼,更重要的是对于人民特别是广大检察干警,全面地认识在检察机关设置这个专门机构的重要性,以及在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斗争中所起的作用,进一步坚定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决心和信心,推动反贪局的建设都是很有利的。肖扬同志请我为这本书写几句话,我很乐意。
5年前,第一个反贪局诞生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给予了肯定,并决定在全国推广。各地都加快了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专门机构的建设,发展很快,工作情况也很好,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把反贪污贿赂作为第一位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贡献。5年的实践证明,建立反贪局的决策是正确的。
从目前的情况看,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仍然是严重的。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显示,犯罪数额大,重大特大案件增加;团伙犯罪增多,群案、串案,跨地区、跨行业作案突出。特别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钱迷心窍,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作案,进行贪污、贿赂、走私、假冒商标、偷税、抗税、骗税等犯罪活动,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坑国家、害人民。不少案件是贪污、贿赂、走私、骗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伪证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一案多罪、一案多人、一人多罪。再有就是法人犯罪明显增多。在犯罪分布和流向上,一些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带有垄断性的经济管理部门,由于权力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始终是多发部位。经济发展的热点行业,如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贸易市场等,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往往成为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易发部位,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犯罪形式和动向。特别引人注意的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由生产、流通等经济部门的工作人员,蔓延到少数党政机关的干部和少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中,他们把权力商品化,把市场经济奉行的交换原则引入到党的生活和国家机关政务活动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这些人在我们整个干部队伍中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其危害绝不可低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是当前腐败现象中最严重、最恶劣的表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往往导致这个地区、部门的腐败现象蔓延,贪污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社会上的各种经济犯罪分子,总是想方设法拉拢国家干部,特别是担当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极少数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不仅成了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的同伙,而且是他们的靠山和“保护伞”。实践证明,在反腐败斗争中,只有始终把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作为重点,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才能真正取得成效。
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是封建特权的衍生物和资产阶级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表现。对我们来说,它是一种异己的东西,是权力腐化变质的表现。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它不仅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重障碍,使许多改革政策和措施在实践中变形走样,而且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扭曲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出现亡党亡国的危险。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我们党对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清除肌体的蛀虫、蟊贼,态度是坚决的,政策是一贯的。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人,在消灭敌对阶级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清除革命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在即将转入和平建设时期,毛主席及时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警惕被糖衣裹着的炮弹打倒;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颁布了大量有关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和指示,开展了“三反”、“五反”,杀掉和惩处了一批像刘青山、张子善这样的贪污腐败分子,为广大干部敲?了警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打击经济犯罪这项工作同经济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并列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四项保证。1982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掀起了一个又一个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高潮。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同志一再强调
Content
序一(1)
序一(2)
序二
前言
引子(1)
引子(3)
一、历史的警示(1)
一、历史的警示(2)
一、历史的警示(3)
一、历史的警示(4)
一、历史的警示(5)
一、历史的警示(6)
二、当代的启迪(1)
二、当代的启迪(2)
二、当代的启迪(3)
二、当代的启迪(4)
二、当代的启迪(5)
二、当代的启迪(6)
二、当代的启迪(7)
三、改革的契机(1)
三、改革的契机(2)
三、改革的契机(3)
序一(1)
建立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是我就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后的一项新的检察业务。
在高检院工作5年中,我们领导班子自始至终集中精力抓惩
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思想一致,成效较为显著。为什么我们要这么做?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是各种腐败现象中最突出的腐败行为之一。尽管这种丑恶现象,古今中外,各个国家、各种社会制度概莫能外,而且严重程度比我们想象的要惊人得多。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政权,应当把反贪倡廉工作做得更好。依据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理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任。实践证明,我们这样做,不但完全正确,而且效果很好。
1988年5月,我刚到高检院工作。当时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小型会议,专门讨论如何反对腐败、反对贪污受贿、加强廉政建设的问题。我参加了这次会议。同年10月,在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主持下,又在中南海勤政殿专门听取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为政清廉”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在这两次会上,中央领导同志都谈到了对当时贪污贿赂犯罪现状的看法,谈到了当时反贪污贿赂存在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对策等。透过这些议论,使我感觉到中央决策机关一些领导同志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还不十分了解,认为检察机关与监察部门分成多个部门,一个掌管犯罪侦查,一个掌管行政处理,领导同志认为值得研究,并认为我们国家迄今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因此,提出可以设想成立一个兼容处理党纪、政纪和法纪在内的某个机构,如类似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反贪污局等,去从事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工作。
我对检察机关的历史情况不十分熟悉。在这种形势下,我和党组同志认真地回顾和学习、研究了自1982年以来,检察机关围绕各个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学习、研究之后,我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认为下面三点应该肯定:一是就这几年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结果看,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这个角度说,应该理直气壮地讲,在整体上我们的党政机关是廉洁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绝大多数是好的,贪污受贿分子只是极少数。同时,从检察工作这个侧面也应该看到,贪污贿赂问题的确又是严重的,而且发生在党政机关的极少数贪污、受贿分子所造成的影响极坏。所以,根据党中央的决策,这场斗争要长期地坚持下去,丝毫也不能动摇。二是依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罪案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按照现行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80年1月施行的《刑法》第155条贪污罪、第185条受贿罪,以及同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检察机关重建的10年中,检察系统就此做了大量的工作。1982年党中央作出了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重要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即发布了相应的决定,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了补充、修改。1986年4月,高检院提出“检察机关要在绝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来抓”。从1982年算起的7年中,检察系统共立案侦查处理了贪污案件124000多件、受贿案件3万多件(占各种经济犯罪案件的60%),其中万元以上的贪污大案21000多件、受贿大案3400多件。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共挽回经济损失约19亿元。整个检察系统都建立了经济检察部门。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有25000多人,积累了一定的反贪经验。这是一支有力量的专门反贪污贿赂的机构和队伍。三是从当时的角度看,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从工作部署到工作体制都的确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突出反贪污贿赂这个重点,把它摆到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上,自上而下集中力量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经济犯罪涵盖面太广,惩治经济犯罪是多个部门的工作。至于还没有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问题,还要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去查处。整个反贪污贿赂斗争,检察院自然包办不了。所以提突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于法有据,重点明确,也有利于使检察机关避开涉及“官倒”这样一些法律概念含混、界限不清的案件。至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条件、专业化程度的确比较差,技术装备过于缺乏和陈旧,使用各种合法的侦查手段不熟练。这需要努力争取在短期内有所改变,以适应党和国家的要求。
这样,我们经过研究,于1988年10月19日向党中央报送了题为《关于检察机关把反贪污受贿列为打击经济犯罪重的报告》,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整个提法做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说明,并附上了有关问题的法律条款。这个报告得到党中央主要领导人的同意。
1988年11月1日,在我到高检院工作后的第一次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我根据经中央批准的原则在会上做了讲话。在讲话中和在提交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工作计划要点》中正式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反贪污、受贿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与会同志一致赞成这样的工作部署。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样做是正确的,成效是显著的,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从而开创了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确立反贪污贿赂犯罪为检察工作的重点,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手段和措施去保证它的落实。早在1988年5月,我上任后的第三天,就表示要肯定和推广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的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的经验。但我感到,仅靠举报中心本身远不能完成重点工作这一任务。于是,开始考虑与突出反贪污贿赂犯罪这个重点工作相适应,检察机关的机构也应鲜明地突出反贪污贿赂专门机关这一特色,使人们了解依法对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应尽的神圣责任,而检察机关也能够胜任这一职责。
1989年5月,我率领中国检察代表团访问了新加坡、泰国。当时,国内新闻媒体已有不少介绍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反贪污贿赂的情况和做法。出访前,我们就决定要重点考察了解新加坡和泰国这方面的内容。在出访期间,我与当时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肖扬同志(代表团副团长)商议了在广东先设立一个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问题。关于整个决策过程,肖扬同志在书中已有很详细的记述。
序一(2)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是在1989年8月18日揭幕挂牌的,也就是两高《
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的第三天。它是在斗争迫切需要的现实条件下诞生的。广东省委、人大、政府支持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也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肯定和支持。我多次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反复明确、肯定和推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做法。时间已经过去5年了,看来这个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是有中国特色的,是符合我国反贪污贿赂实际情况的,所以,在各地发展很快。我认为,这是有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
我离开高检院的工作岗位已一年多了,回顾一下这段经历,我觉得我国的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至少有下面三个特色:
第一,这个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性质。把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设立在检察机关内,是我自始至终坚持的一个法律原则。大概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成立的前一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电传报来经省委讨论的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具体方案。该方案的其他各条都还不错,但关键的地方,也就是名称,拟暂定名为“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我们看完这个电传后,即电告肖扬同志,我们的态度是: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必须设在检察院内,如果这个机构不是设立在检察院内,那么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贪污、贿赂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就不相符,就违法。我们建议在“广东省”后面要加上“人民检察院”几个字。后来,肖扬同志报告广东省委后,省委同意高检院的意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也就毫无疑问只能是检察机关内部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机构。反贪局对贪污贿赂罪案的立案、侦查权,以及预防职能均派生于专门的法律监督权。我们不能像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那样,把反贪污机构搞成一个依附于行政长官的机构,附设在某一行政机构中,或者混淆立法和司法界限,设在议会之中。
第二,这个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传家宝。这个专门机构,既坚持专门机关的工作,又不搞孤立主义;既注意保密,又不信奉神秘主义。它的举报工作就是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它的调查、侦查、取证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它的预防工作也需要大量的群众参与。所以,依靠群众的支持,把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是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运作的优势。在新的形势下,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专门工作还必须不断地强化,同时必须继续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只有始终把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专门工作与人民群众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职能作用。
第三,这个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把举报(包括鉴别)、侦查、预防等有机地系统化起来,具有多种功能。这体现了它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相联系的特点。它把现代的法治思想与我国传统的德治、教化(也叫心治)思想结合起来,也就是把强有力的依法惩罚与其他有效的预防教育措施结合起来,这样就能实现最大限度地抑制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出现,是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广大检察干警长期反贪斗争实践的结晶。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建立已经5周年了,期间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我仍然希望广大检察工作者按照行之有效的“积极建设,稳步前进,边干边建,以干促建”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肖扬同志法律科班出身,从基层干起。他思想解放,爱动脑筋,不固守陈规,敢于探索,勇于开拓创新。他在主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与其他党组成员和广大检察干警一起进行了一系列大胆的实践,特别在反贪污贿赂方面,有好几件新鲜事出在广东。1990年12月,他调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副检察长。1993年3月,他从高检院调任司法部部长。不久前,他对我说,早在1990年下半年,他就在写一本书,书名叫《神圣的使命——共和国第一个反贪局诞生的前前后后》,现更名为《反贪报告——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的前前后后》。
意图总结一下反贪局成立的前因后果,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最近,广东的同志希望他花点时间,在反贪局成立5周年能够遂愿。并要我写个序言。我觉得这是一件大好事。而且,他正在开展千头万绪的司法行政工作,仍然挤出时间来完成这一艰巨的写作任务,难能可贵。我乐为之序。
刘复之
1994年7?1日
2009年7月27日修订
序二
自1989年8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至今已5年了。
这是1994年8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同志为本书作序。
当时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肖扬同志,在工作之余写就了《反贪报告——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的前前后后》(原名《神圣的使命——共和国第一个反贪局诞生的前前后后》)一书,较为全面地总结了反贪局成立的前因后果。我觉得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不仅为反贪局成立5周年献上了一份厚礼,更重要的是对于人民特别是广大检察干警,全面地认识在检察机关设置这个专门机构的重要性,以及在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斗争中所起的作用,进一步坚定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决心和信心,推动反贪局的建设都是很有利的。肖扬同志请我为这本书写几句话,我很乐意。
5年前,第一个反贪局诞生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给予了肯定,并决定在全国推广。各地都加快了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专门机构的建设,发展很快,工作情况也很好,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把反贪污贿赂作为第一位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贡献。5年的实践证明,建立反贪局的决策是正确的。
从目前的情况看,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仍然是严重的。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显示,犯罪数额大,重大特大案件增加;团伙犯罪增多,群案、串案,跨地区、跨行业作案突出。特别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钱迷心窍,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作案,进行贪污、贿赂、走私、假冒商标、偷税、抗税、骗税等犯罪活动,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坑国家、害人民。不少案件是贪污、贿赂、走私、骗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伪证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一案多罪、一案多人、一人多罪。再有就是法人犯罪明显增多。在犯罪分布和流向上,一些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带有垄断性的经济管理部门,由于权力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始终是多发部位。经济发展的热点行业,如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贸易市场等,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往往成为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易发部位,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犯罪形式和动向。特别引人注意的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由生产、流通等经济部门的工作人员,蔓延到少数党政机关的干部和少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中,他们把权力商品化,把市场经济奉行的交换原则引入到党的生活和国家机关政务活动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这些人在我们整个干部队伍中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其危害绝不可低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是当前腐败现象中最严重、最恶劣的表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往往导致这个地区、部门的腐败现象蔓延,贪污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社会上的各种经济犯罪分子,总是想方设法拉拢国家干部,特别是担当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极少数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不仅成了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的同伙,而且是他们的靠山和“保护伞”。实践证明,在反腐败斗争中,只有始终把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作为重点,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才能真正取得成效。
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是封建特权的衍生物和资产阶级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表现。对我们来说,它是一种异己的东西,是权力腐化变质的表现。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它不仅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重障碍,使许多改革政策和措施在实践中变形走样,而且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扭曲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出现亡党亡国的危险。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我们党对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清除肌体的蛀虫、蟊贼,态度是坚决的,政策是一贯的。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人,在消灭敌对阶级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清除革命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在即将转入和平建设时期,毛主席及时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警惕被糖衣裹着的炮弹打倒;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颁布了大量有关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和指示,开展了“三反”、“五反”,杀掉和惩处了一批像刘青山、张子善这样的贪污腐败分子,为广大干部敲?了警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打击经济犯罪这项工作同经济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并列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四项保证。1982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掀起了一个又一个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高潮。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同志一再强调
验证报告

卖家暂未授权典枢平台对该文件进行数据验证,您可以向卖家
申请验证报告
。 
反贪报告
356.03KB
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