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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_1
Chapter_2
Chapter_1
07年刑事诉讼法笔记
汪海燕
第二阶段的必看法条:
1、刑诉法典
2、六机关、六部委的48条(重中之重,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刑诉法典)
比如补充侦查只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时适用。改变了刑诉关于补充侦查三次的规定。
3、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高法解释) 是专家出题的重要法条依据 。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建议上课点到的重点掌握。
第二阶段也要做真题,做三遍以上。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基础)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刑事诉讼:知道就行。解决被追诉人的罪与罚问题。民事诉讼: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解决物质损失问题。
2、刑事诉讼法,概念:
3、狭义的刑事诉讼法:1979年刑诉法典,1979年发布,96年修订。
4、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与刑诉法律渊源对应。
(1)宪法。
(2)法典
(3)其他法律,刑法,关于死刑复核,追诉时效等规定。律师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解释。检察院和法院是狭义的司法机关。
(5)行政法规、规章。
(6)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前提是我国签署和批准的,且非保留条款。
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 79 年制定、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
(2)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6、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程序法vs 实体法)
刑诉的作用:第一层次:刑诉保障刑法得以正确实施(工具价值)
第二层次:刑诉独立于实体法(独立价值)如:非法证据排出原则
刑诉的独立价值: 1、限制公权力2、保障人权3、增加裁判说服力,权威性(审判公开,回避制度等)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 1 条、第 2 条)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二者关系:二者并重,
保障人权:1、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通过惩罚犯罪;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核心,最容易是受到侵犯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
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程序、实体,二者并重
公安机关打张某,张某说: 那个东西是我偷的,(程序优先)
公安机关打张某,张某说: 那个东西是我偷的,我放到我家里,这个赃物可以作为作为证据使用,(这里是实体优先)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实体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控制权利保障人权。
3、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关系: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调解,和解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
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强调秩序。
结构: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等腰三角】
职能: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F3: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 公安机关=狭义的侦查(破案)+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
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6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侦察机关(双重领导)。
法院没有侦查权、只有建议补充侦查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决定权利,
2、 检察机关=狭义的检察(诉讼监督)+决定逮捕+批捕+自侦+提起公诉
3、 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审判阶段)
依法行使审判权;专属原则(任何机关不能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无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只包括法院、检察院,不包括侦查机关;所谓独立是相对的,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要受到共产党领导,和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干涉,但不能行使。
→法院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的独立,独立于外部,独立于上级法院。(因为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体现在二审,再审,死刑复核。且此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必须在一审审判结束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不是合议庭独立,因为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难以决定的,合议庭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判决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的判决。
→检察院的独立:是指整个检察院系统独立,而不存在单个检察院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内部也不存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为检察院内部是在检委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院的一切决定权都在检察长手中);
公安机关报捕——检察院不批准——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复议被驳回——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要求复核——上级法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改变不批准逮捕决定,必要时直接做出批捕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注:分工负责是前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
★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全方位监督)
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要等到生效之后才能监督。
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的:
检查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应当在接到立案书后15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事后监督有权以检察机关整体的名义提出纠正意见,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进行诉讼,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在当地参加诉讼,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外国人诉讼参与人在中国参加诉讼,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费用自理),如果放弃这个权利,需用书面申请。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辩护权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2.辩护权行使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随时可以为自己辩护。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羁押,有具体要求请XX具体律师的,看押机关应转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该将信息转交给XX律师或其律所,若没有说明具体律师的,公安应该将具体的信息转交给当地的律师协会,或司法局。
检察院的保障义务:在收到审查起诉材料的三天内,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义务
法院指定辩护:可以指定,应当指定。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没有确立无罪推定)F12
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当时检察院有非常重要的权力,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有定罪免刑的性质,超出其控诉的职能,导致 控审不分。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
(1)定罪权统一:废除了检察机关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废除“人犯”称谓。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
(3)明确了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4)确立了“疑罪从无”(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
在证据不足时,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时候,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说他是无罪的。
证据不足体现在两个阶段,一个是审查起诉,一个是一审。
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不是确凿)充分。刑诉142条:达不到证明标准可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经过补充侦查证仍然不足 ,要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也可以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一审阶段达不到证明标准,应当作出由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我们国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刑诉12 条表诉差不多,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
具体表现:具体制度上有两方面的差距。
一、刑诉93条,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是规定本案有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成了控方的证据来源。
二、一审阶段疑罪从无。二审证据不足怎么办?死刑复核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不是无罪判决?
二审证据不足;或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都不是疑罪从无。
死刑复核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裁定不核准,应当发回重审。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 14 条)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总结: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刑诉规定)
讯问未成年人,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公安部规定)
询问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4-16岁一律不公开,16-18岁一般不公开。年龄以审判时的年龄为准
审判阶段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掌握)(第 15 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只能在侦查阶段】,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终止审理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针对没有犯罪,只有违法行为,只能做无罪判决,不能做终止审理】;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年10年15年20年,4个阶段,超过最长时效的,需要最高院批准】;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
2.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F262,263→程序倒流
第262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263条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①、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让公安机关自己撤销案件,检察院无权撤,注意并非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面两种情况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案例】
公安局长甲,涉嫌刑讯逼供,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查明甲只打了嫌疑人几个耳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检查机关正准备做出相应处理的时侯, 甲心脏病突发死亡,问:这时 检察机关应该怎么处理?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
C.终止审理
D.宣告无罪
E.程序倒流
【答案】: B.不起诉
【分析】本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两个阶段只有两个结果1.不起诉2.程序倒流,同时符合F15 条的第(一)、(五),无论是哪个都是:不起诉。
注意几种特殊情形: 发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 在审判阶段死亡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参加的);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国际刑警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的外事司),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移交证据、信息的交流与合作、通报结果、
引渡: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先签引渡条约
我国没有承认并执行生效外国裁判。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 公安机关
2、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领导关系)
3、 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监督关系)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管辖权)
4、 其他侦查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除了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不同,其他职权都享有。
走私案罪侦查机关受双重领导,主要受海关领导。
二、诉讼参与人
1、 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类 证人是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1)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报案或控告的权利;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公诉转自诉;
问:被害人什么时间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答: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而不能自己提起上诉。
(2)自诉人(自诉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
如果法定代表人犯罪,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由检察院确定。
对于单位成为被告时,对于 诉讼代表人 只能 拘传。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 其他诉讼参与人
1) 法定代理人: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民事:10周岁以上—18周岁,年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位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产生的依据:法定;
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代替,如最后陈述权。
哪些人的上诉需要被告代理人的同意?答: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不需要的被告代理人同意的。
2)诉讼代理人
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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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
第二阶段的必看法条:
1、刑诉法典
2、六机关、六部委的48条(重中之重,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刑诉法典)
比如补充侦查只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时适用。改变了刑诉关于补充侦查三次的规定。
3、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高法解释) 是专家出题的重要法条依据 。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建议上课点到的重点掌握。
第二阶段也要做真题,做三遍以上。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基础)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刑事诉讼:知道就行。解决被追诉人的罪与罚问题。民事诉讼: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解决物质损失问题。
2、刑事诉讼法,概念:
3、狭义的刑事诉讼法:1979年刑诉法典,1979年发布,96年修订。
4、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与刑诉法律渊源对应。
(1)宪法。
(2)法典
(3)其他法律,刑法,关于死刑复核,追诉时效等规定。律师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解释。检察院和法院是狭义的司法机关。
(5)行政法规、规章。
(6)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前提是我国签署和批准的,且非保留条款。
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 79 年制定、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
(2)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6、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程序法vs 实体法)
刑诉的作用:第一层次:刑诉保障刑法得以正确实施(工具价值)
第二层次:刑诉独立于实体法(独立价值)如:非法证据排出原则
刑诉的独立价值: 1、限制公权力2、保障人权3、增加裁判说服力,权威性(审判公开,回避制度等)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 1 条、第 2 条)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二者关系:二者并重,
保障人权:1、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通过惩罚犯罪;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核心,最容易是受到侵犯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
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程序、实体,二者并重
公安机关打张某,张某说: 那个东西是我偷的,(程序优先)
公安机关打张某,张某说: 那个东西是我偷的,我放到我家里,这个赃物可以作为作为证据使用,(这里是实体优先)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实体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控制权利保障人权。
3、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关系: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调解,和解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
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强调秩序。
结构: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等腰三角】
职能: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F3: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 公安机关=狭义的侦查(破案)+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
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6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侦察机关(双重领导)。
法院没有侦查权、只有建议补充侦查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决定权利,
2、 检察机关=狭义的检察(诉讼监督)+决定逮捕+批捕+自侦+提起公诉
3、 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审判阶段)
依法行使审判权;专属原则(任何机关不能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无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只包括法院、检察院,不包括侦查机关;所谓独立是相对的,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要受到共产党领导,和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干涉,但不能行使。
→法院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的独立,独立于外部,独立于上级法院。(因为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体现在二审,再审,死刑复核。且此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必须在一审审判结束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不是合议庭独立,因为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难以决定的,合议庭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判决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的判决。
→检察院的独立:是指整个检察院系统独立,而不存在单个检察院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内部也不存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为检察院内部是在检委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院的一切决定权都在检察长手中);
公安机关报捕——检察院不批准——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复议被驳回——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要求复核——上级法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改变不批准逮捕决定,必要时直接做出批捕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注:分工负责是前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
★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全方位监督)
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要等到生效之后才能监督。
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的:
检查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应当在接到立案书后15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事后监督有权以检察机关整体的名义提出纠正意见,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进行诉讼,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在当地参加诉讼,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外国人诉讼参与人在中国参加诉讼,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费用自理),如果放弃这个权利,需用书面申请。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辩护权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2.辩护权行使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随时可以为自己辩护。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羁押,有具体要求请XX具体律师的,看押机关应转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该将信息转交给XX律师或其律所,若没有说明具体律师的,公安应该将具体的信息转交给当地的律师协会,或司法局。
检察院的保障义务:在收到审查起诉材料的三天内,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义务
法院指定辩护:可以指定,应当指定。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没有确立无罪推定)F12
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当时检察院有非常重要的权力,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有定罪免刑的性质,超出其控诉的职能,导致 控审不分。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
(1)定罪权统一:废除了检察机关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废除“人犯”称谓。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
(3)明确了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4)确立了“疑罪从无”(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
在证据不足时,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时候,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说他是无罪的。
证据不足体现在两个阶段,一个是审查起诉,一个是一审。
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不是确凿)充分。刑诉142条:达不到证明标准可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经过补充侦查证仍然不足 ,要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也可以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一审阶段达不到证明标准,应当作出由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我们国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刑诉12 条表诉差不多,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
具体表现:具体制度上有两方面的差距。
一、刑诉93条,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是规定本案有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成了控方的证据来源。
二、一审阶段疑罪从无。二审证据不足怎么办?死刑复核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不是无罪判决?
二审证据不足;或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都不是疑罪从无。
死刑复核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裁定不核准,应当发回重审。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 14 条)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总结: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刑诉规定)
讯问未成年人,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公安部规定)
询问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4-16岁一律不公开,16-18岁一般不公开。年龄以审判时的年龄为准
审判阶段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掌握)(第 15 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只能在侦查阶段】,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终止审理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针对没有犯罪,只有违法行为,只能做无罪判决,不能做终止审理】;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年10年15年20年,4个阶段,超过最长时效的,需要最高院批准】;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
2.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F262,263→程序倒流
第262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263条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①、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让公安机关自己撤销案件,检察院无权撤,注意并非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面两种情况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案例】
公安局长甲,涉嫌刑讯逼供,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查明甲只打了嫌疑人几个耳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检查机关正准备做出相应处理的时侯, 甲心脏病突发死亡,问:这时 检察机关应该怎么处理?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
C.终止审理
D.宣告无罪
E.程序倒流
【答案】: B.不起诉
【分析】本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两个阶段只有两个结果1.不起诉2.程序倒流,同时符合F15 条的第(一)、(五),无论是哪个都是:不起诉。
注意几种特殊情形: 发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 在审判阶段死亡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参加的);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国际刑警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的外事司),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移交证据、信息的交流与合作、通报结果、
引渡: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先签引渡条约
我国没有承认并执行生效外国裁判。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 公安机关
2、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领导关系)
3、 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监督关系)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管辖权)
4、 其他侦查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除了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不同,其他职权都享有。
走私案罪侦查机关受双重领导,主要受海关领导。
二、诉讼参与人
1、 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类 证人是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1)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报案或控告的权利;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公诉转自诉;
问:被害人什么时间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答: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而不能自己提起上诉。
(2)自诉人(自诉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
如果法定代表人犯罪,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由检察院确定。
对于单位成为被告时,对于 诉讼代表人 只能 拘传。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 其他诉讼参与人
1) 法定代理人: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民事:10周岁以上—18周岁,年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位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产生的依据:法定;
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代替,如最后陈述权。
哪些人的上诉需要被告代理人的同意?答: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不需要的被告代理人同意的。
2)诉讼代理人
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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