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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06·
许募尝为弓手而有劳效者,雇直虽多,毋逾元募之数 。”御史
中丞刘挚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盖乡人在役,则不独有
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乡党,莫不与为耳目,有捕辄获;又
土著自重,无逃亡之患。自行雇募,盗寇充斥,盖浮惰不能任
责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宁未变法前,身自执役,最号强劲,
其材艺捕缉胜于他路。近日复差,不闻有不乐而愿出钱雇人。
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户,皆习于骄脆,不肯
任察捕之责。欲乞五路必差正身,余路即用新敕,厘为三色:
旧有户等已尝受差者,曾有战斗劳效应留者,愿雇人代己者。
立此三色,所冀新旧相兼,渐习御捕 。”侍御史王岩叟亦言雇
代恐不能任事,略与挚同。
监察御史上官均言 :“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
今东南长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户,上户必差弓手,则
是以上户就中户之役,实为优幸。上户产厚而役轻,下户产薄
而无役,然则所当补恤,正在中户。今若增上户役年,使中户
番休稍久,则补除相均矣。”又言:“近许当差弓手户役得差人
为代,此法最便。议者谓'身任其役,则自爱而重犯法',熙宁
募法久行,何尝闻盗贼充斥?彼自爱之民,承符帖追逮则可,
俾之与贼角死,岂其能哉?两浙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责正身,
至有涕泣辞免者。此岂可恃以为用哉?今既立法许雇尝为弓手
而有劳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间矣。”
殿中侍御史吕陶谒告归成都,因令与转运司议定役法。后
议立增减役年之法曰 :“户多之乡以十二年,户少以九年,而
应差之户通轮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参之户等,户税多者占役之
日多,少者以率减下,则均适无颇矣。虽以等周差,皆许募人
为代,如此则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
募,以坊场钱支酬重难,此法为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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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07·
当是时,议役法者皆下之详定所,久不能决。于是文彦博
言:“差役之法,置局众议,命令杂下,致久不决。”于是诏罢
详定局,役法专隶户部。
谏议大夫鲜于侁言 :“开封府多官户,祥符县至阖乡止有
一户应差,请裁其滥。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进纳人例,须至
升朝,方免色役 。”旧法,户赋免役钱及三百缗者,令仍输钱
免役。侍御史王岩叟谓 :“此法不见其利。借如两户,其一输
钱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几何,而应差者三年
五年即得休息,其应输助者毕世入钱,无有已时,非至破家,
终不得免。此其势必巧为免计,有弟兄则析居,不则咸卖其业,
但少降三百千之数,则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强户皆成中户。”
其后又诏:旧输免役钱户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户输钱助役。
盖欲以其钱广雇,使番休优久。凡户少之乡,应差不及三番者,
许以六色钱募州役;尚不及两番,则申户部,移用他州钱,以
纾差期。乡户衙前受役,当休无代,即如募法给雇食之直;若
愿就投募者,仍免本户身役,不愿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二年,翰林学士兼侍读苏轼言 :“差役之法,天下皆
云未便。昔日雇役,中户岁出几何;今者差役,中户岁费几何。
更以几年一役较之,约见其数,则利害灼然。而况农民在官,
官吏百端蚕食,比之雇人,苦乐十倍。五路百姓朴拙,间遇差
为胥吏,又转雇惯习之人,尤为患苦 。”寻诏郡县各具差役法
利害,条析以闻。
四年,右正言刘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请复雇募,怀奸害
政。先是,常言 :“差法诏下,民知更不输钱,尝欢呼相庆。
行之既久,始觉不输钱为害。何也?差法废久,版籍不明,重
轻无准,乡宽户多者仅得更休,乡狭户空者频年在役。上户极
等昔有岁输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为弓手,雇人代役,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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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08·
过用钱三四十千。中下户旧输钱不过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
散从之类,不下三十千。然则今法徒能优便上户,而三等、四
等户困苦日甚。望诏一二练事臣僚,使与赋臣取差雇二法便于
百姓者行之。无牵新书,无执旧说,民以为善,斯善矣 。”而
安世则以责民出钱为非,乞固守差役初议,故以常为罪。
知杭州苏轼亦言:
"改行差法,则上户之害皆去。独有三等人户,方雇役时,
户岁出钱极不过三四千,而令一役二年,当费七十余千。休闲
不过六年,则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余千,而今者并出七
十余千,苦乐可知。
朝廷既取六色钱,许用雇役以代中户,颇除一害,以全二
利。今惟狭乡户少,役者替闲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钱募人以
代州役,此法未允。何者?百姓出钱本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
不用尽用。留钱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纾中户
之劳。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额,而乡差衙前又当更代,即又别差,
更不支钱;若愿就长名,则支酬重难尽以给之,仍计日月除其
户役及免助役钱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
悉用差法,如休役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钱支募,此法尤为未通。
自元丰前,不闻天下有阙额衙前者,岂尝抑勒,直以重难月给
可以足用故也。当时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辄减刻,元祐
改法,又行减削,既多不支月给,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
乃欲重困乡差,全不支钱,而应募之人尽数支给,又放免役钱
二千贯,欲以诱胁尽令应募,何如直添重难月给,令招募得行。
乞促招阙额长名衙前刻期须足,如合增钱雇募,上之监司,议
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为一番,向来尚许一户歇役不及三番,则令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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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09·
募,是欲百姓空闲六年。今忽减作二年。幸六色钱足用有余,
正可加添番数,而乃减番添役,农民皆纷然妄谓朝廷移此钱他
之。虽云量留一分备用,若有余剩数,却量减下无丁户及女户
所敷役钱,此乃空言无实。丁口、产税开收增减,年年不同,
如何前知来年应役而预为桩科?若亟行减下,临期不足,又须
增取,吏缘为奸,不可胜防矣。大抵六色钱以免役取,当于雇
役乎尽之,然后名正而人服。惟有一事不得不虑:州县六色钱
多少不同,若各随多少以为之用,则敷钱多处,役户优闲太久,
六色人户反觉敷钱数多。欲乞今后六色钱常存一年备用之数,
而会计岁所当用,以赢余而通一路,酌人户贫富、色役多少预
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钱能融分给,令州县尽用雇人,以本处色
役轻重为先后。如此则钱均而无弊,雇人稍广,中户渐苏,则
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变矣。”
是时,论役法未便者甚众。五年,再诏中书舍人王岩叟、
枢密都承旨韩川、谏议大夫点检户曹文字刘安世同看详利害。
户部请 :“河北、河东、陕西乡差衙前,以投募人所得雇直为
则,而减半给之。投名衙前惟差耆长,他投皆免。”
六年,三省援三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诏 :“凡投
募人免其户二等已下色役,乡差人户悉用投名人代之,愿长投
募者听。”又诏:“诸州衙前已许量支雇直、餐钱,虑费广难支,
转运、提刑司其随土俗参酌立定优重分数及月给餐钱,用支酬
额钱给之,不得过旧法元数 。”州役之应乡差者,若一乡人户
终役皆未及四年,许以助役钱募人为之。总计一州雇直,其助
役钱不足用,即于户狭役烦乡分先与雇代一役,役竟按籍复差
如初。诸州岁计助役钱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对计,或阙或剩,
提刑司通一路移用。应差诸县手力,合一乡休役皆不及三年者,
亦许用助役钱雇募;既终一役,别有闲及三年者,复行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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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10·
诸州县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户税产、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
排定,而疏其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于逐户之下。每遇差役,
即按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窜先后。坊场、河渡钱以雇衙前而
有宽剩,亦令补助其余役人。
三省言:
"朝廷审定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补除,极为详备 ;而州
县不尽用助役钱募人,以补频役之地。今括具纲目,下之州县,
使恪承之。
其一曰:应差之户,三等以上许休役四年,四等以下许休
役六年。若户少无与更代,卸役不及应闲年数,即用助役钱募
人代役以足之。其二曰:狭乡之县役人,除衙前州胥许雇、壮
丁直差不雇外,凡州县役人皆许招募,以就募月日补除应差而
闲不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数。每县通计应差、应募役数
若干,立定二额:差者讫役,以应差人承之;雇者有阙,别募
人充数。二额悉已立定,如户力应升应降,须俟三年造簿日按
籍别定;未应造簿,止凭定额为准。若本等户少,不充州县合
役之数,即用次等户之物力及本等七分者为之。其三曰:宽乡
之县,除已雇衙前、州胥外,余役皆以序按差。其四曰:官雇
弓手,先雇尝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他役
人愿就雇,其选受亦如之。其五曰:壮丁皆按户版簿名次实轮
充役,半年而更。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狭乡役频县分,募钱不
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宽剩钱通融移用;又不足,以坊场、河
渡宽剩钱给之。仍通纽一岁应用支酬衙前之类费钱若干,而十
分率之,每年于宽剩数内更留二分,以备支酬衙前之类,桩留
至五年,通迭一全年宽剩总额,即止不桩;又不足,户部以别
路逐色宽剩钱移用以补足之。其七曰:助钱岁岁桩留一分,每
及五分止,或时支用,即随拨补,使常足五分之数。其八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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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11·
“军人应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钱役人,其沿迓送军人有费,
提刑司计数归之转运司。其九曰:重役人应替而愿仍就募者,
许给雇钱受役。其十曰:役人须有税产乃得就募。其有荫应赎
及曾犯徒刑,虽愿募不雇。若工艺人,须有赀产人二户任之。
雇直虽多,皆不得加于旧法已募之数。其十一曰:陕西镇戎德
顺军、熙州衙前,皆受田于官以当募直,内地户愿如其法应田
募者听之,仍以坊场、河渡补还转运司合输租课。”
凡县,岁具色役轻重、乡分宽狭、凡役雇直有无余欠,各
以其实枚别而上之州。州上监司,监司聚议,连书上户部。仍
别具一路移用及宽剩县分钱数,致之户部。
先是,收到官田,尝令:田已籍于官及见佃人逃亡,悉拘
入之,留充雇募衙前。至是,遂参行田募之法。
八年,诏:“耆长、壮丁役期已足,不许连续为之。”盖知
其利于赇请,不愿更罢故也。民有执父母丧而应在役者,三等
以下户除之,三等以上户令量纳役钱,在户钱十分止责输三分,
服除日仍旧。
哲宗始亲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绪,帝曰 :“第行元丰旧
法,而减去宽剩钱,百姓何有不便?”范纯仁曰 :“四方异宜,
须因民立法,乃可久也。”遂令户部议之。右司谏朱绂言:“输
钱免役,有过数多敷者;用钱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内,
又有优便而愿自役募,不必给雇者。请详为裁省 。”中书言:
“自行差法十年,民间苦于差扰,前后议者纷纭,更变不一,
未有底止。”
于是诏 :“复免役法,凡条约悉用元丰八年见制。乡差役
人,有应募者可以更代,即罢遣之。许借坊场、河渡及封桩钱
以为雇直,须有役钱日补足其数。所输免役钱,自今年七月始。
耆户长、壮丁召雇,不得已保正、保长、保丁充代,其他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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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12·
应雇者放此。所敷宽剩钱,不得过一分,昔常过数、今应减下
者,先自下五等人户始。路置提举官一员,视提刑置司之州为
治。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尽未便而应更改增损旧法者,画
一条疏,与转运、提刑司连奏。”
又诏:用旧法取量添酒钱赢数,给惟法司吏餐钱;不足,
则抵当息钱亦许贴用。先尝以七月起输,其后又自来年始。土
俗差雇不一,姑仍其旧,俟起输,至五月尽行雇法,凡因差在
役者悉罢遣之。旧免役法行,壮丁间有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
钱如故。凡钱额所敷,取三年雇直实支,而酌一年中数,立为
岁额,以均敷取。此外所取宽余,不得过通额十分之一。免役
钱方复未输,且以助役钱给雇直,不足,虽免役宽剩钱亦许给
用。
七月,户部看详役法所言 :“幕职监当官之官、罢官,依
元丰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数,凡元祐溢额所添厢军皆
罢减。其有抑乡差之人仍旧在役,或改易名字就便应募,悉计
其在役月日应得更代者,以次蠲遣之。诸路旧立出等高强户,
力转高,敷取难胜,应出免役钱百千以上,每累及百千,悉与
减免三分。凡人户匿寄财产、假借户贯、冒名官户苟可避免等
第科配者,各以违制论;许人陈告,以其半给之。元丰令:在
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亲得免役 。皇太妃宜亦如之。”
诏皆如请。
旧户等簿,如可略凭即用之,若漫灭等第,即虽未及应造
之年,亦令改造。户部举行元丰条制,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
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二年,申诏诸路 :“役人额数、雇直,
并依元丰旧制,仍依已命,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常平免役,元
丰上用提举官专领,转运、提刑司自今毋预其事。”
旧置重修编敕所看详中外文字本,以去年所差乡役未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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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13·
遂入议曰 :“都、副保正比耆长事责已轻,又有承帖人受行文
书,即大保长苦无公事 。元丰本制,一都之内,役者十人,
副正之外,八保各差一大长。今若常轮二大长分催十保税租、
常平钱物,一税一替,则自不必更轮保丁充甲头矣。凡都保所
雇承帖人,必选家于本保者,而雇直皆从官给,一年一替,则
自无浮浪稽留符移之弊。承帖雇直固有旧数,其今所雇保正之
直眎耆长,保长之直则眎户长;若应此三役不愿替代者,自从
其愿。壮丁元不敷雇直处,听如其旧。承帖雇钱许以旧宽剩钱
通融支募,如土俗有不愿就保正长雇役者,许募本土有产税户,
使为耆长、壮丁以代之。其所雇耆、户长,已立法不得抑勒矣,
若保正、长不愿就雇而辄差雇者,从徒二年坐罪 。”诏皆从之。
三年,左正言孙谔言 :“役法之行,在官之数,元丰多,
元祐省,虽省未尝废事,则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丰重,元
祐轻,虽轻未尝不应募,则重不若轻。今役法优下户使弗输,
而尽取诸上户,意则美矣,而法未善也。夫先帝建免役之法,
而熙宁、元丰有异论,元祐有更变,正惟不能无弊尔。愿无以
元丰、元祐为间,期至于均平便民而止。则善矣 。”翰林学士
蔡京言 :“谔之论多省、轻重,明有抑扬,谓元丰不若元祐明
矣。谔于陛下追绍之日,敢为此言,臣窃骇
许募尝为弓手而有劳效者,雇直虽多,毋逾元募之数 。”御史
中丞刘挚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盖乡人在役,则不独有
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乡党,莫不与为耳目,有捕辄获;又
土著自重,无逃亡之患。自行雇募,盗寇充斥,盖浮惰不能任
责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宁未变法前,身自执役,最号强劲,
其材艺捕缉胜于他路。近日复差,不闻有不乐而愿出钱雇人。
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户,皆习于骄脆,不肯
任察捕之责。欲乞五路必差正身,余路即用新敕,厘为三色:
旧有户等已尝受差者,曾有战斗劳效应留者,愿雇人代己者。
立此三色,所冀新旧相兼,渐习御捕 。”侍御史王岩叟亦言雇
代恐不能任事,略与挚同。
监察御史上官均言 :“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
今东南长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户,上户必差弓手,则
是以上户就中户之役,实为优幸。上户产厚而役轻,下户产薄
而无役,然则所当补恤,正在中户。今若增上户役年,使中户
番休稍久,则补除相均矣。”又言:“近许当差弓手户役得差人
为代,此法最便。议者谓'身任其役,则自爱而重犯法',熙宁
募法久行,何尝闻盗贼充斥?彼自爱之民,承符帖追逮则可,
俾之与贼角死,岂其能哉?两浙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责正身,
至有涕泣辞免者。此岂可恃以为用哉?今既立法许雇尝为弓手
而有劳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间矣。”
殿中侍御史吕陶谒告归成都,因令与转运司议定役法。后
议立增减役年之法曰 :“户多之乡以十二年,户少以九年,而
应差之户通轮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参之户等,户税多者占役之
日多,少者以率减下,则均适无颇矣。虽以等周差,皆许募人
为代,如此则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
募,以坊场钱支酬重难,此法为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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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07·
当是时,议役法者皆下之详定所,久不能决。于是文彦博
言:“差役之法,置局众议,命令杂下,致久不决。”于是诏罢
详定局,役法专隶户部。
谏议大夫鲜于侁言 :“开封府多官户,祥符县至阖乡止有
一户应差,请裁其滥。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进纳人例,须至
升朝,方免色役 。”旧法,户赋免役钱及三百缗者,令仍输钱
免役。侍御史王岩叟谓 :“此法不见其利。借如两户,其一输
钱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几何,而应差者三年
五年即得休息,其应输助者毕世入钱,无有已时,非至破家,
终不得免。此其势必巧为免计,有弟兄则析居,不则咸卖其业,
但少降三百千之数,则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强户皆成中户。”
其后又诏:旧输免役钱户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户输钱助役。
盖欲以其钱广雇,使番休优久。凡户少之乡,应差不及三番者,
许以六色钱募州役;尚不及两番,则申户部,移用他州钱,以
纾差期。乡户衙前受役,当休无代,即如募法给雇食之直;若
愿就投募者,仍免本户身役,不愿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二年,翰林学士兼侍读苏轼言 :“差役之法,天下皆
云未便。昔日雇役,中户岁出几何;今者差役,中户岁费几何。
更以几年一役较之,约见其数,则利害灼然。而况农民在官,
官吏百端蚕食,比之雇人,苦乐十倍。五路百姓朴拙,间遇差
为胥吏,又转雇惯习之人,尤为患苦 。”寻诏郡县各具差役法
利害,条析以闻。
四年,右正言刘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请复雇募,怀奸害
政。先是,常言 :“差法诏下,民知更不输钱,尝欢呼相庆。
行之既久,始觉不输钱为害。何也?差法废久,版籍不明,重
轻无准,乡宽户多者仅得更休,乡狭户空者频年在役。上户极
等昔有岁输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为弓手,雇人代役,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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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08·
过用钱三四十千。中下户旧输钱不过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
散从之类,不下三十千。然则今法徒能优便上户,而三等、四
等户困苦日甚。望诏一二练事臣僚,使与赋臣取差雇二法便于
百姓者行之。无牵新书,无执旧说,民以为善,斯善矣 。”而
安世则以责民出钱为非,乞固守差役初议,故以常为罪。
知杭州苏轼亦言:
"改行差法,则上户之害皆去。独有三等人户,方雇役时,
户岁出钱极不过三四千,而令一役二年,当费七十余千。休闲
不过六年,则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余千,而今者并出七
十余千,苦乐可知。
朝廷既取六色钱,许用雇役以代中户,颇除一害,以全二
利。今惟狭乡户少,役者替闲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钱募人以
代州役,此法未允。何者?百姓出钱本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
不用尽用。留钱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纾中户
之劳。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额,而乡差衙前又当更代,即又别差,
更不支钱;若愿就长名,则支酬重难尽以给之,仍计日月除其
户役及免助役钱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
悉用差法,如休役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钱支募,此法尤为未通。
自元丰前,不闻天下有阙额衙前者,岂尝抑勒,直以重难月给
可以足用故也。当时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辄减刻,元祐
改法,又行减削,既多不支月给,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
乃欲重困乡差,全不支钱,而应募之人尽数支给,又放免役钱
二千贯,欲以诱胁尽令应募,何如直添重难月给,令招募得行。
乞促招阙额长名衙前刻期须足,如合增钱雇募,上之监司,议
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为一番,向来尚许一户歇役不及三番,则令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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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09·
募,是欲百姓空闲六年。今忽减作二年。幸六色钱足用有余,
正可加添番数,而乃减番添役,农民皆纷然妄谓朝廷移此钱他
之。虽云量留一分备用,若有余剩数,却量减下无丁户及女户
所敷役钱,此乃空言无实。丁口、产税开收增减,年年不同,
如何前知来年应役而预为桩科?若亟行减下,临期不足,又须
增取,吏缘为奸,不可胜防矣。大抵六色钱以免役取,当于雇
役乎尽之,然后名正而人服。惟有一事不得不虑:州县六色钱
多少不同,若各随多少以为之用,则敷钱多处,役户优闲太久,
六色人户反觉敷钱数多。欲乞今后六色钱常存一年备用之数,
而会计岁所当用,以赢余而通一路,酌人户贫富、色役多少预
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钱能融分给,令州县尽用雇人,以本处色
役轻重为先后。如此则钱均而无弊,雇人稍广,中户渐苏,则
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变矣。”
是时,论役法未便者甚众。五年,再诏中书舍人王岩叟、
枢密都承旨韩川、谏议大夫点检户曹文字刘安世同看详利害。
户部请 :“河北、河东、陕西乡差衙前,以投募人所得雇直为
则,而减半给之。投名衙前惟差耆长,他投皆免。”
六年,三省援三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诏 :“凡投
募人免其户二等已下色役,乡差人户悉用投名人代之,愿长投
募者听。”又诏:“诸州衙前已许量支雇直、餐钱,虑费广难支,
转运、提刑司其随土俗参酌立定优重分数及月给餐钱,用支酬
额钱给之,不得过旧法元数 。”州役之应乡差者,若一乡人户
终役皆未及四年,许以助役钱募人为之。总计一州雇直,其助
役钱不足用,即于户狭役烦乡分先与雇代一役,役竟按籍复差
如初。诸州岁计助役钱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对计,或阙或剩,
提刑司通一路移用。应差诸县手力,合一乡休役皆不及三年者,
亦许用助役钱雇募;既终一役,别有闲及三年者,复行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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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10·
诸州县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户税产、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
排定,而疏其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于逐户之下。每遇差役,
即按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窜先后。坊场、河渡钱以雇衙前而
有宽剩,亦令补助其余役人。
三省言:
"朝廷审定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补除,极为详备 ;而州
县不尽用助役钱募人,以补频役之地。今括具纲目,下之州县,
使恪承之。
其一曰:应差之户,三等以上许休役四年,四等以下许休
役六年。若户少无与更代,卸役不及应闲年数,即用助役钱募
人代役以足之。其二曰:狭乡之县役人,除衙前州胥许雇、壮
丁直差不雇外,凡州县役人皆许招募,以就募月日补除应差而
闲不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数。每县通计应差、应募役数
若干,立定二额:差者讫役,以应差人承之;雇者有阙,别募
人充数。二额悉已立定,如户力应升应降,须俟三年造簿日按
籍别定;未应造簿,止凭定额为准。若本等户少,不充州县合
役之数,即用次等户之物力及本等七分者为之。其三曰:宽乡
之县,除已雇衙前、州胥外,余役皆以序按差。其四曰:官雇
弓手,先雇尝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他役
人愿就雇,其选受亦如之。其五曰:壮丁皆按户版簿名次实轮
充役,半年而更。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狭乡役频县分,募钱不
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宽剩钱通融移用;又不足,以坊场、河
渡宽剩钱给之。仍通纽一岁应用支酬衙前之类费钱若干,而十
分率之,每年于宽剩数内更留二分,以备支酬衙前之类,桩留
至五年,通迭一全年宽剩总额,即止不桩;又不足,户部以别
路逐色宽剩钱移用以补足之。其七曰:助钱岁岁桩留一分,每
及五分止,或时支用,即随拨补,使常足五分之数。其八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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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11·
“军人应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钱役人,其沿迓送军人有费,
提刑司计数归之转运司。其九曰:重役人应替而愿仍就募者,
许给雇钱受役。其十曰:役人须有税产乃得就募。其有荫应赎
及曾犯徒刑,虽愿募不雇。若工艺人,须有赀产人二户任之。
雇直虽多,皆不得加于旧法已募之数。其十一曰:陕西镇戎德
顺军、熙州衙前,皆受田于官以当募直,内地户愿如其法应田
募者听之,仍以坊场、河渡补还转运司合输租课。”
凡县,岁具色役轻重、乡分宽狭、凡役雇直有无余欠,各
以其实枚别而上之州。州上监司,监司聚议,连书上户部。仍
别具一路移用及宽剩县分钱数,致之户部。
先是,收到官田,尝令:田已籍于官及见佃人逃亡,悉拘
入之,留充雇募衙前。至是,遂参行田募之法。
八年,诏:“耆长、壮丁役期已足,不许连续为之。”盖知
其利于赇请,不愿更罢故也。民有执父母丧而应在役者,三等
以下户除之,三等以上户令量纳役钱,在户钱十分止责输三分,
服除日仍旧。
哲宗始亲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绪,帝曰 :“第行元丰旧
法,而减去宽剩钱,百姓何有不便?”范纯仁曰 :“四方异宜,
须因民立法,乃可久也。”遂令户部议之。右司谏朱绂言:“输
钱免役,有过数多敷者;用钱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内,
又有优便而愿自役募,不必给雇者。请详为裁省 。”中书言:
“自行差法十年,民间苦于差扰,前后议者纷纭,更变不一,
未有底止。”
于是诏 :“复免役法,凡条约悉用元丰八年见制。乡差役
人,有应募者可以更代,即罢遣之。许借坊场、河渡及封桩钱
以为雇直,须有役钱日补足其数。所输免役钱,自今年七月始。
耆户长、壮丁召雇,不得已保正、保长、保丁充代,其他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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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12·
应雇者放此。所敷宽剩钱,不得过一分,昔常过数、今应减下
者,先自下五等人户始。路置提举官一员,视提刑置司之州为
治。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尽未便而应更改增损旧法者,画
一条疏,与转运、提刑司连奏。”
又诏:用旧法取量添酒钱赢数,给惟法司吏餐钱;不足,
则抵当息钱亦许贴用。先尝以七月起输,其后又自来年始。土
俗差雇不一,姑仍其旧,俟起输,至五月尽行雇法,凡因差在
役者悉罢遣之。旧免役法行,壮丁间有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
钱如故。凡钱额所敷,取三年雇直实支,而酌一年中数,立为
岁额,以均敷取。此外所取宽余,不得过通额十分之一。免役
钱方复未输,且以助役钱给雇直,不足,虽免役宽剩钱亦许给
用。
七月,户部看详役法所言 :“幕职监当官之官、罢官,依
元丰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数,凡元祐溢额所添厢军皆
罢减。其有抑乡差之人仍旧在役,或改易名字就便应募,悉计
其在役月日应得更代者,以次蠲遣之。诸路旧立出等高强户,
力转高,敷取难胜,应出免役钱百千以上,每累及百千,悉与
减免三分。凡人户匿寄财产、假借户贯、冒名官户苟可避免等
第科配者,各以违制论;许人陈告,以其半给之。元丰令:在
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亲得免役 。皇太妃宜亦如之。”
诏皆如请。
旧户等簿,如可略凭即用之,若漫灭等第,即虽未及应造
之年,亦令改造。户部举行元丰条制,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
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二年,申诏诸路 :“役人额数、雇直,
并依元丰旧制,仍依已命,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常平免役,元
丰上用提举官专领,转运、提刑司自今毋预其事。”
旧置重修编敕所看详中外文字本,以去年所差乡役未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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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2913·
遂入议曰 :“都、副保正比耆长事责已轻,又有承帖人受行文
书,即大保长苦无公事 。元丰本制,一都之内,役者十人,
副正之外,八保各差一大长。今若常轮二大长分催十保税租、
常平钱物,一税一替,则自不必更轮保丁充甲头矣。凡都保所
雇承帖人,必选家于本保者,而雇直皆从官给,一年一替,则
自无浮浪稽留符移之弊。承帖雇直固有旧数,其今所雇保正之
直眎耆长,保长之直则眎户长;若应此三役不愿替代者,自从
其愿。壮丁元不敷雇直处,听如其旧。承帖雇钱许以旧宽剩钱
通融支募,如土俗有不愿就保正长雇役者,许募本土有产税户,
使为耆长、壮丁以代之。其所雇耆、户长,已立法不得抑勒矣,
若保正、长不愿就雇而辄差雇者,从徒二年坐罪 。”诏皆从之。
三年,左正言孙谔言 :“役法之行,在官之数,元丰多,
元祐省,虽省未尝废事,则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丰重,元
祐轻,虽轻未尝不应募,则重不若轻。今役法优下户使弗输,
而尽取诸上户,意则美矣,而法未善也。夫先帝建免役之法,
而熙宁、元丰有异论,元祐有更变,正惟不能无弊尔。愿无以
元丰、元祐为间,期至于均平便民而止。则善矣 。”翰林学士
蔡京言 :“谔之论多省、轻重,明有抑扬,谓元丰不若元祐明
矣。谔于陛下追绍之日,敢为此言,臣窃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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