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条数据裤

verify-tag252万条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全文与结构化元数据CSV数据集-含标题案号法院日期案由法律依据-支持NLP训练全文检索政务合规分析与文本挖掘

299

已售 0
14.65GB

数据标识:D17739714614876553

发布时间:2026/03/20

# 售后问题请联系450792304@qq.com,原始文件解压后大小为15GB左右,请提前预留好存储空间。
## 引言与背景
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在政务治理、合规审查、公共政策评估与法律科技研究中具有重要价值。相较于短文本标签数据,裁判文书通常包含完整的事实叙述、争议焦点、裁判理由与适用依据,能够为文本理解、检索、推理与信息抽取提供更高的信息密度。本数据集以行政案件裁判文书为对象,提供结构化元数据字段(标题、案号、法院、审理程序、日期、案由、法律依据、链接等),并同时保留 文书内容 正文全文与 当事人 信息字段,便于在同一数据源中完成元数据统计分析与全文建模。在科研侧可用于行政争议语义理解与条文引用研究,在产业侧可用于合规语义分析、全文检索与知识库构建。
## 数据基本信息
该 CSV 数据集文件为 行政案件.csv,包含 2,522,959 条记录与 14 个字段。数据以单表形式组织,适合分块读取做全量统计与增量更新。从内容构成看,既包含可直接用于索引与过滤的元数据字段,也包含可用于长文本理解与检索的正文全文字段,能够支持从统计分析到模型训练的多种任务形态。
### 字段说明(含完整性统计)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含义 | 数据示例 | 完整性(完整率) |
| --- | --- | --- | --- | --- |
| 标题 | string | 文书或案件标题 | 刘克建与杞县人民政府、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 100.0000% |
| 审理法院 | string | 承办法院名称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99.9566% |
| 案件类型 | string | 案件大类(本文件为行政案件) | 行政案件 | 100.0000% |
| 网页链接 | url | 对应页面链接 |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32acce3913749c3b32863a… | 99.9824% |
| 案号 | string | 案件案号/文书编号 | (2010)汴行终字第22号 | 99.9812% |
| 审理程序 | string | 审理阶段/程序类型 | 行政二审 | 99.9238% |
| 裁判日期 | date_string | 裁判作出日期 | 2010-03-15 | 100.0000% |
| 发布日期 | date_string | 对外发布日期 | 2015-12-16 | 99.7691% |
| 文书内容 | text | 裁判文书正文全文(长文本) | (全文文本,样例区提供完整展示) | 95.8807% |
| 当事人 | text | 当事人信息(文本/结构化描述) | (样例区提供完整展示) | 95.6121% |
| 案由 | string | 行政争议事项/案由 | 行政征收 | 50.2170% |
| 法律依据 | text | 引用条文依据 | (样例区提供完整展示) | 86.4634% |
| 裁判年份 | int_string | 裁判年份 | 2010 | 100.0000% |
| 裁判月份 | int_string | 裁判月份 | 3 | 100.0000% |

### 数据分布情况
#### 审理程序分布(Top 20,按数量降序)
| 审理程序 | 记录数量 | 占比 |
| --- | --- | --- |
| 非诉执行审查 | 483523 | 19.1649% |
| 行政一审 | 401182 | 15.9012% |
| 一审 | 399074 | 15.8177% |
| 行政非诉审查 | 313307 | 12.4182% |
| 二审 | 240680 | 9.5396% |
| 行政二审 | 224668 | 8.9049% |
| 民事管辖 | 172360 | 6.8317% |
| 行政审判监督 | 78020 | 3.0924% |
| 其他 | 57378 | 2.2742% |
| 行政赔偿 | 38978 | 1.5449% |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5056 | 0.9931% |
| 刑事管辖 | 24397 | 0.9670% |
| 其他赔偿 | 24196 | 0.9590% |
| 再审 | 19627 | 0.7779% |
| 司法赔偿 | 7735 | 0.3066% |
| 行政管辖 | 6829 | 0.2707% |
| 民事一审 | 1270 | 0.0503% |
| 执行 | 554 | 0.0220% |
|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284 | 0.0113% |
| 行政赔偿管辖 | 260 | 0.0103% |

#### 审理法院 Top 20(按数量降序)
| 审理法院 | 记录数量 | 占比 |
| --- | --- | --- |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38996 | 1.5456%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32334 | 1.281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30509 | 1.2093%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133 | 0.7584%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15199 | 0.6024% |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4222 | 0.5637% |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13718 | 0.5437% |
| 最高人民法院 | 13347 | 0.5290%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13091 | 0.5189%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12843 | 0.5090% |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12732 | 0.5046% |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12468 | 0.4942%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12411 | 0.4919%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12292 | 0.4872% |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11682 | 0.4630% |
|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10947 | 0.4339%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0939 | 0.4336% |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0759 | 0.4264% |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10656 | 0.4224%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10489 | 0.4157% |

#### 案由 Top 20(按数量降序)
| 案由 | 记录数量 | 占比 |
| --- | --- | --- |
| 其他行政行为 | 383294 | 15.1922% |
| 行政处罚 | 59556 | 2.3606% |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51575 | 2.0442% |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38940 | 1.5434% |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36626 | 1.4517% |
| 行政强制 | 32546 | 1.2900% |
| 行政复议 | 31362 | 1.2431% |
| 买卖合同纠纷 | 30973 | 1.2276% |
| 乡政府 | 30612 | 1.2133% |
| 行政征收 | 30149 | 1.1950% |
| 其他行政管理 | 28911 | 1.1459% |
| 行政裁决 | 28672 | 1.1364% |
| 民间借贷纠纷 | 24525 | 0.9721% |
| 其他(资源) | 22216 | 0.8806% |
| 其他(公安) | 20707 | 0.8207% |
| 行政确认 | 19175 | 0.7600% |
| 其他(城建) | 16572 | 0.6568% |
| 治安管理(治安) | 15596 | 0.6182% |
| 行政补偿 | 15073 | 0.5974% |
| 行政监督 | 14499 | 0.5747% |

## 数据优势
| 优势特征 | 具体表现 | 应用价值 |
| --- | --- | --- |
| 大规模全量覆盖 | 全量 2,522,959 条行政案件记录,适合批处理与分块计算 | 支撑大样本统计、稳健评测与模型训练 |
| 原始长文本内容可用 | 文书内容 提供全文正文,结合 法律依据 等字段 | 支持全文检索、信息抽取、长文本分类、RAG 等 |
| 元数据字段完备 | 标题、案号、法院、程序、日期、案由、链接等可直接用于索引与过滤 | 便于数据治理、去重、时间切分与特征工程 |
| 可追溯性 | 网页链接 可回溯来源并用于抽样核验 | 方便审计、治理与增量更新 |

## 数据样例(原始字段完整展示,5条)
以下展示 5 条记录的关键字段与长文本字段(当事人法律依据文书内容)的完整内容。考虑到隐私保护,示例对可能出现的手机号、证件号等长数字序列进行了必要打码,但字段结构与正文文本形态保持不变;实际数据集中对应字段为原始完整文本。

### 样例 1
标题: 刘克建与杞县人民政府、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案号: (2010)汴行终字第22号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裁判日期: 2010-03-15发布日期: 2015-12-16裁判年份/月: 2010/3案由: 行政征收网页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32acce3913749c3b32863a34de7136f当事人(原始字段内容):
text
刘克建;杞县人民政府;杞县国土资源局;杞县城郊乡官刘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原始字段内容):
tex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文书内容(原始字段内容):
text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汴行终字第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克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明哲,县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许运超,局长。一审第三人杞县城郊乡官刘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绍抗,主任。刘克建诉杞县人民政府、杞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杞行初字第98号行政裁定,原告刘克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克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杞县人民政府、杞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杞县城郊乡官刘寨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杞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了杞国土资字(2008)第93号征地告知书,拟征杞县城郊乡官刘寨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5.3835公顷作为工业用地。刘克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在知道该征地告知书的内容后,没有依照该法的规定向有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本法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克建的起诉。刘克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杞县人民政府、杞县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定程序征用土地,未经公开、公示即强行圈占原告责任田。原告起诉前已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逾期未答复。一审法院以复议前置程序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杞县人民政府、杞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被上诉人征用原告所在的杞县城郊乡官刘寨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是依法定程序报批的,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第三人未陈述诉讼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克建认为被上诉人杞县人民政府、杞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其所在的杞县城郊乡官刘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未依法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前提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克建的起诉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韩玉安审判员 赵晓松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丽

### 样例 2
标题: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河北省某厅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案号: (2010)新行初字第3号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裁判日期: 2010-03-18发布日期: 2019-08-25裁判年份/月: 2010/3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网页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af7c44c50524abab836aab40000e30e当事人(原始字段内容):
text
孙某某;河北省某厅
法律依据(原始字段内容):
tex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文书内容(原始字段内容):
text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0)新行初字第3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无业,住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河北省某厅,所在地址: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古某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厅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不服河北省某厅2009年9月10日作出的《不予评定伤残、调整等级决定书》。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河北省某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河北省某厅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张宏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某厅2009年9月10做出的《不予评定伤残、调整等级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孙某某提出的伤残等级的申请,根据省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不予评残。依据《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决定: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原告孙某某诉称:1996年我在部队服役期间打扫卫生时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左小指末节开放性骨折,导致我左小指远端关节截肢。现截肢处关节病变,发展成神经炎,面临继续截肢问题,于是我找到原部队和某部门要求评残,我认为我的伤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九级的规定,而某厅却不予评定残疾。我认为河北省某厅所依据的《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片面、不完全,断章取义。所根据的省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本身存在瑕疵,2009年9月10日河北省优抚医院出具的专家意见是我与其专家根本未曾见过面的情况下进行的鉴定。伤残部位本来是左手小指,他们写成“左手”。省某厅以这样的专家意见作为依据对我不予评残,事实不清。综上所述,河北省某厅2009年年9月10日作出的《不予评定伤残、调整等级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程序不合法,内容不适当,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北省某厅辩称:2009年8月25日,被告河北省某厅收到廊坊市某局上报的孙某某的评残材料,材料显示:2009年7月28日孙某某在评残体检时,廊坊市人民医院(廊坊市某局指定的残情鉴定医院)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提出了“1、左小指末节缺失;2、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十条,建议评为十级”的残情评定意见。同年8月18日、8月25日,固安县某局、廊坊市某局先后签署了申报十级的评残意见。我厅在审查中发现:1、廊坊市人民医院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意见所依据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并未注明第十条那一项,也未注明可以参照的其他条款;2、经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列为十级残情的共有25项,无任何一项有“小指末节缺失”构成评残标准的文字表述。为慎重起见,我厅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法委托省指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河北省优抚医院)审查了相关体检材料,经过专家组集体研究,专家组得出“无适合评残条款”,“建议不予评残”的意见。我厅据此于2009年9月10日做出不予评定伤残等级的决定。原告孙某某不服,向河北省人某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1月5日河北省人某府维持了我厅的决定。从而肯定了我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厅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作出的决定事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河北省某厅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依据: 1、《评定伤残等级、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2、2009年9月10日河北省某厅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河北省优抚医院《残情等级鉴定、确认意见表》。 3、2009年9月10日被告作出的《不予评定伤残、调整等级决定》。 被告以上述证据1-3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充分、程序合法。 4、2009年11月5日孙某某的《河北省优抚医院X射线照片报告单》。 5、2009年11月6日河北省某厅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河北省优抚医院《残情等级鉴定、确认意见表》。 6、2009年11月6日河北省某厅《关于对固安县孙某某复检结果的回复》。 被告以上述证据4-6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河北省某厅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孙某某的伤情进行了复检。结论是仍不符合评残条件。 7、2009年11月23日河北省某厅《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 8、冀政复决[2009]46号《河北省人某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用上述证据7-8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被维持。 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被告以上述证据9证明其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孙某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17个证据证明其伤情。 经庭审质证,原告孙某某质证认为,被告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专家小组意见(证据2)与实际不符。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告知其有重新鉴定的权利,属程序违法。本院对于原告孙某某提供的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的证据未组织质证。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4-6系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形成的,不能作为证明被告被诉具体行政合法的证据使用。其他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被告河北省某厅收到廊坊市某局上报的原告孙某某的评残材料,被告在审查中发现廊坊市人民医院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意见所依据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十条中列为十级残情的共有25项,无任何一项有“小指末节缺失”构成评残标准的文字表述。被告遂委托河北省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河北省优抚医院)对原告孙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该专家小组得出“无适合评残条款”,“建议不予评残”的意见。被告河北省某厅据此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不予评定伤残、调整等级决定》。原告孙某某不服,向河北省人某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1月5日河北省人某府作出冀政复决[2009]46号《河北省人某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河北省某厅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孙某某遂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省级人某府某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某府某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某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某府某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某府某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级人某府某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某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某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或者某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某府某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省级人某府某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上述是对某部门伤残评定和审批工作的明确规定。本案被告在对原告孙某某伤残评定和审批过程中依法到河北省人某府某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了鉴定,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在法定期限作出了《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孙某某对被告作出决定的主要依据即专家小组意见不服,不是本诉能够审查的范围。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没有告知其再次重新鉴定问题,因法律没有给某部门该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缺乏事实依据、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能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 红 陪审员 翟洪双 陪审员 史晨辉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薇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 样例 3
标题: 长兴县雷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长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案号: (2010)浙湖行终字第8号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裁判日期: 2010-03-22发布日期: 2014-08-14裁判年份/月: 2010/3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网页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e1f1be8721648e5a6446e45bcf8d45a当事人(原始字段内容):
text
汤小林;长兴县雷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长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原始字段内容):
tex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文书内容(原始字段内容):
text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0)浙湖行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汤小林。委托代理人沈鸿伟,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华,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系上诉人亲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兴县雷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长桥村。法定代表人尚春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明,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长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兴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姚晓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祖发。原审原告长兴县雷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云公司)与原审被告长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兴社保局)、第三人汤小林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9日作出了(2009)湖长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汤小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小林的委托代理人沈鸿伟、张利华,被上诉人雷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晓明以及原审被告长兴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祖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社保局于2009年2月8日作出长工伤认定(2008)919号工伤认定决定(以下简称919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汤小林与雷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9月3日上午10时20分许,汤小林因公外出工作时不慎被碰受伤,造成脑外伤及外伤性脑积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工伤。雷云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长兴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4日以“919号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由,维持了长兴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雷云公司仍不服,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判认定,原告雷云公司是一个以生产耐火材料为主的企业。2008年,雷云公司与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胜特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协议,由雷云公司按一胜特公司提供的图纸设计、生产用于电弧炉及精炼钢炉的耐火材料,并由雷云公司负责砌炉技术指导、培训及协助一胜特公司人员砌炉。供货后,雷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春明叫了当地泥工查永勤前往一胜特公司进行炼钢炉炉体内耐火材料的砌筑,约定砌一个炉的报酬为人民币2800元。2008年9月1日,查永勤又叫了周庆祥及第三人汤小林前往一胜特公司一起施工,查永勤与第三人约定日工资120元,包吃住。同年9月3日上午,第三人汤小林在施工过程中被一胜特公司吊车吊起的废钢碰伤头部,造成头部外伤及外伤性脑积水。2008年10月28日第三人汤小林向原审被告长兴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遂纠纷成讼。原审认为,原告雷云公司与第三人汤小林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焦点。经查,汤小林前往一胜特公司工作是受案外人查永勤直接授意,并非雷云公司指派,工作中也不受雷云公司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不受雷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与雷云公司之间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依附和隶属关系,查永勤招募汤小林从事工作,也非受雷云公司的委托,雷云公司也不向汤小林提供劳动条件,汤小林付出劳动后也不直接从雷云公司处获得工资报酬。汤小林在一胜特公司进行施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也是秉承查永勤的指令后提供临时性的劳务活动,与雷云公司间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故汤小林与雷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双方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审还认为,第三人汤小林既非原告雷云公司职工,也非受该公司指派外出工作,故被告长兴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919号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长兴社保局作出的长工伤认定(2008)9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长兴社保局负担。汤小林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汤小林与雷云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间成立和存在劳动关系。汤小林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依法有权获得工伤保障。原审法院撤销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剥夺了汤小林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障的救济权利。长兴社保局作出的919号工伤认定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长兴社保局的919号工伤认定决定。被上诉人雷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二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一胜特公司间筑炉业务的性质属于买卖合同中产品售后服务,汤小林系查永勤叫去干活的,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长期的或稳定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长兴社保局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外,还提出汤小林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所需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三个条件,汤小林在为雷云公司工作时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一审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经审查,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长兴社保局作为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工作。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原审被告长兴社保局在本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显属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得当,惟在审查本案争议焦点时作出汤小林与雷云公司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妥,应予指正。上诉人汤小林上诉提出的各上诉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请求不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同意上诉人汤小林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育琴审判员  杨瑞芳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烈妮

### 样例 4
标题: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潘子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案号: (2020)津0119行审30号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裁判日期: 2010-03-10发布日期: 2020-03-31裁判年份/月: 2010/3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网页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4cc3baa9e384fcd9a03ab8e013d55cb当事人(原始字段内容):
text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潘子杨
法律依据(原始字段内容):
tex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原始字段内容):
text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津0119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蔡国宏,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林,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监察大队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波,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潘子杨,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于2019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潘子杨作出蓟规自罚字[2018]24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杨津庄镇黄津庄村西侧占地建筑,占地面积6013.5平方米,建筑面积3034.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针对建设用地部分(1940.4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9106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6日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作出的蓟规自罚字[2018]24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强制执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杨金铭审判员  杨玉双审判员  陈跃利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法官助理刘晟楠书记员孙启迪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样例 5
标题: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孙作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案号: (2020)辽0292行审10号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裁判日期: 2010-03-09发布日期: 2020-04-03裁判年份/月: 2010/3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网页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9882fedd2424ff586d7ab9000282e19当事人(原始字段内容):
text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孙作文
法律依据(原始字段内容):
tex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文书内容(原始字段内容):
text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辽029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负责人:刘东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军,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长兴岛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孙作文,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19】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孙作文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建设旅游设施用房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10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2.22平方米。占地类型及面积分别为:农用地673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529平方米、交通用地114平方米)、建设用地380平方米、未利用地1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违法用地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下达了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19】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6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会,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7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52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538平方米交通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21250元整。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5日缴纳了罚款21250元,但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将非法占用的106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会,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7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大自然资监土催证字【2019】第03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将非法占用的106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会;2.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7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执行费由违法者承担。申请执行人提供如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违法用地当事人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及送达;2.违法线索登记表一份,证明违法线索来源;3.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一份,证明立案调查;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询问占地等具体情况;6.国土资源现场勘测笔录及实测图各一份,证明现场勘测违法用地面积及四至方位等;7.地籍规划审核表一份,证明违法用地地类及相应地类面积;8.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用地现场现状;9.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调查证据清单各一份,证明违法用地调查取证、处理建议及相关证据;10.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一份,证明重大案件报请上会审核;11.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一份,证明违法用地经过内部讨论;12.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一份,证明下达处理决定审批手续;13.国土资源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违法用地当事人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及送达;1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一份,证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区政法办备案;15.责令退还土地告知函及邮寄凭证各一份,证明邮寄告知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16.关于转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案件线索的函一份,证明向规划主管部门转交案件线索;17.抄告单四份及邮寄凭证一份,证明抄告相关部门共同制止违法行为;18.转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案件线索的复函一份,证明规划主管部门复函;19.罚款收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缴纳罚款;20.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违法用地当事人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及送达。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19】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被执行人孙作文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开工进行旅游设施用房项目建设,该项目占地面积10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2.22平方米。占地类型及面积分别为:农用地673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529平方米、交通用地114平方米)、建设用地380平方米、未利用地1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违法用地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下达了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19】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6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会,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7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21250元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5日缴纳了罚款21250元,但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将非法占用的106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会,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7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大自然资监土催字【2019】第03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19】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孙作文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7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被执行人孙作文非法占用的106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会,由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德强审判员  王正强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微

## 应用场景
### 1)政务与行业合规语义分析(面向文本理解与可解释抽取)
行政案件文本常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正当性、证据采信与法律适用等要点,适合用于合规语义分析与可解释抽取。你可以将 文书内容 作为输入,抽取争议焦点、处理结果、关键事实与理由段落,并结合 法律依据 对条文引用进行对齐校验,形成结构化的合规审查要素。通过 审理程序裁判日期/年份 还可对不同程序与不同时期的文本风格与裁判要点进行分层分析,为规则引擎、风险提示与审计场景提供高质量证据链。由于数据集中保留全文正文,可直接用于段落级抽取、证据定位与检索增强分析等应用。
### 2)行政争议全文检索与相似案例匹配(面向知识库与检索系统)
基于 文书内容 的全文检索可以显著提升对复杂争议描述的召回能力。工程上可将法院、年份、审理程序与案由作为结构化过滤条件,以正文全文构建倒排索引与向量索引,实现关键词检索与语义检索融合。相似案例匹配可通过向量召回获取候选,再用交叉编码器或规则特征重排,并使用 法律依据 做解释性补充,呈现“相似点—条文依据—裁判要点”的可读结果。链接字段还能用于回溯核验与增量更新,便于维护长期运行的案例库。
### 3)行政文书领域 NLP 训练与评测(面向分类、抽取、生成与RAG)
该数据集既提供长文本正文,又提供案由、程序等元数据字段,可用于构建多任务训练与评测体系。比如将案由作为弱监督标签训练文本分类模型,将法律依据作为条文抽取/生成的监督信号,或训练模型从正文中定位裁判结论与理由段落。在 RAG 场景中,可以将全文切分为段落建立向量库,结合结构化过滤提升检索精度,再将检索到的证据段落输入生成模型输出摘要、要点归纳或结构化表单。通过年份切分还能评估模型跨时间泛化能力,为持续训练与上线监控提供量化依据。
### 4)数据治理与质量控制(面向缺失率、标准化与持续更新)
从全量统计看,部分字段存在较高缺失(例如 案由 缺失率接近一半),这为数据治理与质量控制提供了明确切入点。你可以将 文书内容 作为信息来源,自动补全案由或生成主题标签,并建立字段规范化映射(如法院名称标准化、程序类型归一等)。同时可利用链接与案号进行去重与一致性校验,按年份/月统计缺失率变化,定位数据来源差异或抓取策略变化带来的影响。由于数据包含正文全文,质量控制不止于元数据层面,还可以扩展到正文长度、段落结构与模板化程度等文本质量指标,从而提升后续训练与检索效果。
## 结尾
该行政案件裁判文书数据集以百万级规模提供结构化元数据与正文全文,能够同时支撑元数据统计、全文检索与模型训练等多种工作流。尤其是 文书内容 字段保留完整正文,使其在长文本理解、RAG 检索增强、合规语义分析与信息抽取等方向具备直接可用的工程价值。如需进一步提升可用性,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字段标准化、标签体系构建与增量更新策略设计,以形成可持续维护的高质量文本数据资产。

看了又看

暂无推荐

验证报告

以下为卖家选择提供的数据验证报告:

data icon
252万条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全文与结构化元数据CSV数据集-含标题案号法院日期案由法律依据-支持NLP训练全文检索政务合规分析与文本挖掘
299
已售 0
14.65GB
申请报告